銀行理財投資範圍劃定,炒股限制正式「開禁」

執行了多年的銀行理財資金不能炒股的限制,終於隨著監管新規的出臺被打破。

7月20日,銀保監會公佈《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正式放開了銀行理財投資股票。根據《辦法》,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股票的上限,不能超過後者流通股票的30%,並允許公募和私募理財投資公募證券基金。

同時,《辦法》還對銀行理財的投資範圍,從具體類型進行了明確框定。根據規定,銀行理財可投資國債、地方債、央票、金融債等多種債券外,還可投資公司信用債、銀行間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所企業資產支持證券、公募基金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資產。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備受關注的銀行理財投資“非標”資產,新規再次做出了上限約束,即不得超過產品淨資產的35%,或銀行總資產4%的上限要求。由於不準層層嵌套,今後標準化就成了很高的門檻。

就是劃定的投資範圍,銀行的人基本從等分化、可交易等標準來看,列出的種類基本把目前可標準化的資產種類都包含錢進去了。

單一銀行理財最高可買30%流通股票

銀行理財產品可以“炒股”,這是此次《辦法》,與以前有關理財監管規則的最大不同。《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募理財是商業銀行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募產品投資於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2009年,原銀監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9]65號),要求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但私人銀行、高淨值、機構客戶不受限制。

銀行理財可投資資本市場,在資管新規中已現端倪。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下稱“資管新規”)第10條,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同一金融機構開放式公募、全部資管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上限,分別為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30%。

同時,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而私募產品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等。

作為資管新規的執行細則,銀行理財投資資本市場,已有具體限定。《辦法》41條第3款規定,商業銀行的全部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能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這意味著,銀行理財不能投資資本市場的規定,就此打破。

而在私募產品方面,《辦法》則規定,其投資範圍由合同約定,但可投資於債權類、權益類資產等,權益類資產是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

投資範圍具體框定

按照資管新規規定,公募資管產品主要投資於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而此次出臺的《辦法》中,雖然並未出現公募理財投資標準化債權產品的提法,但卻對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範圍進行了具體框定。

根據《辦法》第35條,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投資國債、地方債、央行票據、政府機構債、金融債、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公司信用類債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在交易所市場發行的企業資產支持證券、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其他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資產。

不過,上述理財產品可投的資產類別中,究竟哪些算理財產品可投的標準化產品,哪些是非標準化產品,《辦法》並未明確劃分。

“基本包含了絕大多數標準化產品,只要是在銀行間、滬深交易所等公開市場發行,不管是誰發的,今後都可以買了。”某城城商行中高層對第一財經記者分析,上述資產類型,從等分化、可交易等標準來看,劃定的投資範圍和資產種類,基本把目前可標準化的資產種類都包含進去了。除了標準化債權、資產證券化產品之外,還包括資本市場的主要種類。換言之,目前可以標準化的資產,理財產品基本上都可投資。

“什麼類型的資產算是主要的,要配置多大比例算是主要,這個非常重要,決定著銀行怎麼配置的問題。”某國有大行中層人士也對第一財經記者稱,除此之外,標準化產品配置的比例限制也很重要,這涉及到銀行可以配置哪些資產,以及相關的配置比例。

非標實施集中度管理

20日晚間,央行也發佈說明《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除了標準化債權和上市股票外,公募資管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但應當符於“非標”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規定。

《辦法》也對銀行理財投資非標資產的比例,進行了具體限制。但與此前相比,並未出現太大變化。

根據《辦法》39條,理財產品投資非標債權,不得超過產品淨資產的35%,或銀行總資產的4%;但投資單一機構及其關聯企業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餘額,不能超過銀行資本淨額的10%。

同時,期限錯配也再次被強調。《辦法》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理財產品的到期日,或開放式理財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當為封閉式理財產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不過,《辦法》規定,發佈實施後至2020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內,存量的理財產品,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存量理財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並且未明確區分“非標”、標準化債權資產。

“以前有規定,銀行不會公然違反,但還可以打打擦邊球;現在嚴監管,銀行自然希望規定更明確一些。”上述國有大行人士稱,一個很大的變化是,過去可以通過通道合規化,但現在不許層層嵌套,標準化就成了很高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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