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受賄罪?受賄罪能適應數罪併罰嗎

什麼是受賄罪?受賄罪能適應數罪併罰嗎

一、

傳統理論一般認為牽連犯的處罰原則為從一重處罰。對受賄罪的牽連犯應明確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原則。

1.受賄罪的牽連犯在實質上是數罪,這是實行數罪併罰原則的客觀基礎。受賄罪的牽連犯實際已具備了受賄罪與他罪的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鑑於職務犯罪的特殊危害性,應當對受賄罪的牽連犯實行數罪併罰。

2.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對受賄罪的牽連犯實行數罪併罰的理論基礎。當前受賄犯罪猖獗,如成克傑、胡長清之流動輒受賄上百萬、千萬元,嚴重侵害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社會危害性極大。出於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刑事政策考慮,對受賄罪的牽連犯不應實行從一重處罰原則。

3.對受賄罪的牽連犯實行從一重處罰原則雖然從量刑上不會導致輕判之虞,但難以對被吸收的輕罪作出應有的否定評價,不利於引導公務員樹立正確的是非觀念,不利於預防職務犯罪。

4.對受賄罪的牽連犯實行數罪併罰可以保持法律規定的連續性和與相關職務犯罪牽連犯處罰原則的協調性。1988年《關於懲治貪汙罪的補充規定》規定對受賄罪的牽連犯實行數罪併罰,1998年最高法院的又規定對挪用公款的牽連犯實行數罪併罰,而受賄罪的社會危害性較挪用公款罪為大,更應嚴懲。因此立法或司法解釋應明確規定對受賄罪的牽連犯實行數罪併罰,以保持立法的延續性和協調性。

什麼是受賄罪?受賄罪能適應數罪併罰嗎

二、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刑法理論通常主張採取從一重處罰原則。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也規定因索取或者收受賄賂而枉法裁判,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對受賄罪的牽連犯實行從一重處罰原則。可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這說明新刑法對受賄罪的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尚不明確,需要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

綜合上面的介紹,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刑法理論通常主張採取從一重處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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