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鄉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受賄罪提起公訴的樂猛輝獲刑13年 罰金30萬

近日,經江西省東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該區法院以被告人樂猛輝涉嫌詐騙、受賄案,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追繳被告人樂猛輝違法所得人民幣七萬一千元,予以沒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