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业费 业主被判拘留15天

近日,沙市某小区业主李某因拒交物业管理费且态度恶劣,被沙市区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作出对其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在法律的强势威慑下,被执行人主动前往银行交付了执行款。

从2015年12月起至今,该业主以服务不到位为由,一直未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7379元。法庭上,虽然李某辩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但却提供不了相关证据证实。经法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业主于2018年4月7日前交付物业费5270元。

在法院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该业主不仅没有履行,还对物业公司的正常催讨恶语相向,4月17日,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调查,认为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态度强硬、极不配合,藐视司法权威、造成极大社会影响,遂依法对李某作出拘留15天的处罚。该业主这才明白事情的严重性,表示愿意立即交付执行款。

业主和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业主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实属违法行为,并非明智之举。当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就应按合约缴纳物业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业主可以取证,另行起诉物业公司,而不能作为拒缴物业管理费的理由。 (涂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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