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起訴離婚,法院會將一歲半的孩子判給哪一方?

賀先生今年28歲,與妻子經熟人介紹認識,兩年前結婚,現在有了一個一歲半的寶寶。後來,因為賀先生一直忘不了自己的初戀女友,而且他與妻子之間也缺乏感情基礎,兩個人都過的不快樂,考慮再三後,決定離婚。但是兩個人都想要孩子的撫養權,誰也不肯低頭。

於是賀先生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想要孩子的撫養權,那麼,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於子女撫養問題,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並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參考以下具體意見: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除了這些在外條件的,更重要還是要看一下孩子跟哪一方親密。

因此,在本案中,由於賀先生的寶寶還不滿兩週歲,為了孩子的健康等原因考慮,法院一般會判給母親。但是,如果賀先生能夠證明,妻子存在上述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情況,他也有可能會得到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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