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打長生疫苗致盲案,爲何山東省高院判決長生無責

這是一個薛定諤的疫苗的故事。2006年時,山東一個小男孩因為打了長生的疫苗導致雙眼幾乎致盲,小孩的家人起訴了給小孩打針的衛生所。法院判決衛生所總共賠償76萬元給受害人。於是衛生所轉而起訴長生疫苗,法院進過審判,認定本案中,疫苗與失明具有關聯性,但是無法確定疫苗本身是否有問題,因為根據侵權責任法,如果疫苗本身有缺陷,那麼生產企業長生就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疫苗本身沒問題或者不能確定是否有問題,那本案就是一起意外事件,疫苗企業就承擔補償責任,法院最後判決長生承擔80%的補償責任。但是,2016年,長生申請再審本案,山東高院認為,第一,本案既然不是疫苗有問題,那長生就不能承擔侵權責任,衛生所無權追償;第二,雖然本案疫苗沒有問題,但是小孩打了疫苗和致盲,兩者之間做出鑑定的機構不是合法鑑定機構,兩者間存在關係的結論不能採信,那本案就連“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也無法確定。也就是說,再審法院給出了一種薛定諤的疫苗的結論,既不是缺陷疫苗侵權,也不是意外事件,結論:疫苗企業不用賠一分錢。


男童打长生疫苗致盲案,为何山东省高院判决长生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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