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民警、辅警执法
总是有一些人不仅拒不配合
还对民警、辅警肆意辱骂,甚至暴力对抗
警察的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
警察的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近日,瑞金公安快速出击
坚决依法处理一起暴力袭警案件
案件回顾
6月9日凌晨,瑞金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接到群众程某报警,称象湖镇云龙桥附近发生打架斗殴案件,接警后,象湖派出所民警赖长文带领辅警胡海彬、邓小龙身穿制服、驾驶警车前往现场。
民警到达现场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看到身穿制服的赖长文、胡海彬等人,便开始分头逃窜。赖长文等人立即追上,对他们实施抓捕,辅警胡海彬追着王某至附近一巷子时,王某摔倒在地,辅警胡海彬亮明身份后上前对王某进行上铐控制,
王某抗拒抓捕,并从地上捡起一块多孔砖,朝胡海彬的后脑部狠狠砸去,胡海彬头部鲜血直流,脑袋发晕,却依旧紧紧抓住王某腰带,王某见状,又用拳头击打胡海彬的脸部、头部等处,并抓住胡海彬的头往墙上撞了两下,见胡海彬还未放弃控制,王某再次用拳头击打胡海彬的后脑、眼部、嘴部等处直至胡海彬体力不支晕倒在地,后王某逃离了现场。案发后,瑞金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和抓捕工作,6月9日当天,王某迫于压力前来公安机关自首。
6月9日,瑞金市公安局依法对王某刑事拘留;6月22日,瑞金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
犯罪嫌疑人王某被依法刑拘
胡海彬头部、眼部多处受伤
局领导看望慰问胡海彬
2018年3月20日、21日,赣州市公安局党委分别在两个重要会议上表明坚决态度:凡是辱骂威胁殴打执法民(辅)警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凡是妨碍民(辅)警执法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全市公安民警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随时固定证据,大胆执法,理直气壮执法,市公安局党委将做保护全市公安民(辅)警正常执法的坚强后盾,坚决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决不能让民警流血、流汗又流泪!
2018年3月24日
副市长、公安局长多次在会议上
表明瑞金公安对待辱警袭警态度与立场
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毫不留情!!!
01
4月14日,徐某东因交通违章被瑞金市交警大队处罚,对交警心怀仇恨,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竟然失去理智,以其微信“春雷红领巾”先后在微信群内发布辱警、胁警言论。后被瑞金市公安局依法处以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02
4月29日,瑞金市壬田镇许某从市区务工后醉酒驾驶摩托车回家,路上遇到交警执法检查。许某不仅不予配合,还对执法交警进行抓扯,并咬伤交警。5月22日,许某被瑞金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重要提醒:
转变错误认识,警惕五种行为
不少人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对辱骂、推搡民警、脚踹警车及毁坏民警执法装备等行为不以为然,其实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严重的已构成犯罪,以下五类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常见行为需要警惕:
1、行为人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对民警采取辱骂、拉扯、推搡等方式,经口头警告仍不停止;采取殴打、撕咬、伤害等暴力方式的;
2、为逃避检查、处罚,驾驶机动车拖、撞、碰擦民警;
3、聚众哄闹、冲击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现场的;
4、故意毁坏直接用于执法的装备、设备、配备的;
5、其他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执行公务的。
相关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尊重法律,就是尊重我们自己!
请尊重、配合警察执法!
“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
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现场民警的执法行为,不得横加阻拦,更不得辱骂殴打警察,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如果认为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的行为不当,可事后依法进行投诉,但在执法现场,服从警察就是尊重法律。
我们提醒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肆意辱骂、诽谤、殴打民警和辅警,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都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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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杨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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