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17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予以公布。修订后的新合作社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合作社,又不少农友跟小编反馈过这样几个问题:
1、挂羊头卖狗肉
由于国家鼓励规模农业、集体农业,各类奖补政策也以合作社为基础,因此,这便成为部分人捞钱的有力渠道,导致真正干农业的人领不到钱,会写报告、懂套路的赚得盆满钵满。
2、被迫“入套”,高价租地
很多合作社都拥有数百亩的园区,而其中大部分土地都需要流转、租赁,而部分村委就通过在这里“下手捞金”。
“他们从村民手中低价流转来土地,再高价出租给合作社,要租地就只能租‘高价地’,否则没有土地可以用。”
3、一家独大,面“合”心不“合”
不少农户在合作社面上是“合作方”,实际上是“打工仔”,利益分配不均,往往出资方占据利润大头,而作为“技术入股”的农户则利润较低。
而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则从法律层面有效规避了以上几点:
1、严打“挂羊头卖狗肉”
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是为了让公众监督,大家都是提出质疑的。
2、保护农民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如此一来,农民可直接带土地入股,比起流转土地让“中间商赚差价”,不如拿到股份获取长久且有增值空间的收益。
3、保障合作社内公平
新法对成员新入社和除名、盈余分配,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完善,还对成员除名情形程序予以完善,规定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修改中增加了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选派的人员担任的内容;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
这让合作社内部更加有规章,也使得大家的利益分配更加公平。
除此之外,新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这几点上也有修改完善:
1、合作社主体地位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这一点极大的保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权利,做到有法可依。比如,修改内容中所言:“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正是市场中一般企业重要的市场特征的体现,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重要体现。
2、扩大经营范围
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的限制,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
适应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行发展,专业化基础上向综合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以满足农民对各类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需求日益多元化。
这些修改极大的保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利,也给合作社带来了更多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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