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信答疑:租用集體土地建養殖場,征地時只能由村集體提起訴訟?

最近我律師團收到這麼一條私信諮詢:諮詢人孫先生表示,他多年前租用村集體土地辦了一家生豬養殖企業,後因鐵路建設項目,當地政府需要對養殖場所在地進行徵收。但是因政府給出的補償標準過低,遠不夠彌補孫先生因拆遷造成的損失,徵收雙方便遲遲未達成協議。某天,當地政府趁孫先生不在家,迅速組織人員將養殖場強制拆除了。孫先生氣憤的同時又十分疑惑:是不是說涉及集體土地徵收,只有村委會或者半數以上村民才有權提起訴訟呢?

私信答疑:租用集體土地建養殖場,徵地時只能由村集體提起訴訟?

作為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團,我們在接受當事人諮詢時也經常會被問到類似關於原告主體資格的問題,而結合我們的實踐經驗,問這個問題的當事人或多或少都曾被拆遷方忽悠過。我們首先可以明確告訴大家的是:任何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訴訟。

私信答疑:租用集體土地建養殖場,徵地時只能由村集體提起訴訟?

本案中,養殖場所在地為集體土地,孫先生作為承租人取得了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根據法釋〔2011〕2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由此可見,孫先生以土地使用權人的身份對強拆行為提起訴訟,是完全沒問題的。

私信答疑:租用集體土地建養殖場,徵地時只能由村集體提起訴訟?

不過我們需要同時提醒大家的是,租賃集體土地開辦養殖場或者企業,必須與村集體簽訂用地協議,且需要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相關證照,這樣才能在日後徵地拆遷過程中,佔據有利地位,較為輕鬆地爭取到合法充分的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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