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該案立案後即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經多次傳喚但被執行人仍未履行。我院依職權未查詢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執行案號:2017豫0184執411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失信被執行人:張蘭
性別:男
年齡:40
住址:新鄭市龍湖鎮張小莊330號
身份證號:410123********2516
立案時間:2017-01-13
執行法院:新鄭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新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告張枝勤、張蘭、張國軍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代曹國明償還原告河南新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1.1萬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4日起按合同約定計付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法官聯繫電話:1780383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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