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是賭博嗎?什麼樣的性質才認定爲賭博呢?

期貨和賭博總共有三大點區別:

一,賭博的開大開小,無法解釋,因為純屬偶然;而期貨市場的價格變化可以從基本分析以及技術分析中找到一些規律。

二,賭博的風險是人為製造的,沒有了賭場,賭博的風險便消失了;而期貨市場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沒有期貨市場,價格變化的風險仍然存在。

三,賭博賭的是一個結局,開局即可定輸贏;而期貨市場的投資或者投機則是一個過程,不平倉無法判定輸贏。

雖然期貨市場和賭場有很大的區別,但他們也有一個很重要的共性:偶然性。特別是單筆期貨交易,偶然性非常大,很多期貨投資者重倉押注在一兩次的交易上,就和賭博區別不大,因為偶然性對單次結果的影響很大。這樣的人往往被稱之為“賭徒”。

什麼樣的人才不是賭徒呢?通過資金管理,嚴格控制每一次交易的損失,讓自己對市場的判斷或者自己的交易系統能夠通過多次交易體現出必然性的結果,這樣的投資博取的是偶然性中的必然性,才是明智的交易。期貨老手,特別是一些獲利能力非常穩定的老手無不都是如此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九條明確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錢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不以賭博論處。”

  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303條規定的“聚眾賭博”: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期貨交易是賭博嗎?什麼樣的性質才認定為賭博呢?

涉賭行為,如何定罪?

分“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2種

我國目前通過行政、刑事處罰兩種手段規制涉賭行為,所涉罪名主要為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根據湖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和湖北省公安廳發佈的《關於嚴厲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這些行為構成“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或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或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或組織中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均構成賭博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及用具,或設置具有賭博功能電子遊戲設施設備組織賭博活動的,以及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收投注,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行為將以“共犯”論處: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場所、資金、通訊、網絡支持,或者接送賭客、望風護場、收受投注、兌換籌碼、結算賭資、放高利貸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或開設賭場罪共犯論處。

期貨交易是賭博嗎?什麼樣的性質才認定為賭博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