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的价值观似乎提倡是“拾金不昧”的。小编记得,上幼儿园时,老师还教我们唱“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的那首歌。歌中,我们捡到一分钱后交给警察叔叔,也没有请求报酬。
小编在日本时,有个朋友钱包里放了20万日元的现金(相当于1.21万元人民币),然后钱包丢了。被日本人送到警察局。警察根据钱包内的证件通知他去取,取回来时钱包内只有16万日元了。
原来,通过警察局,拾得钱包的人获得了其中20%的现金作为报酬。所以那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小编走在街头都是低着头等着捡钱包然后送交警察局的。
原来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日本遗失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接受返还物件的遗失者应向拾得者支付相当于该物件价格的5%以上20%以下的酬劳金。
而且无人认领的,归拾得者。
《日本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遗失物依据遗失物法规定公告后三个月内未判明其所有人的,拾得者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这就和我国不一样了。我国拾得遗失物无人认领怎么办?
没错,答案就是归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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