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新民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金3.8万元,且违反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被梁园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乔庄后村一胡同18号。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
执行案号: (2018)豫1402执1083号
立案时间:2018年3月16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刘新民
年龄:47岁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12301197112160539
执行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7)豫1402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新民偿还原告李福兴借款3.8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无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无正当理由,据不履行生效判决。
户籍所在地/经常住所地: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乔庄后村一胡同18号
案件详情:被告刘新民与原告李福兴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刘新民偿还原告李福兴借款3.8万元,至今未履行。
联系举报电话:0370-2221137
联系人: 柴法官
閱讀更多 商丘梁園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