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长”同庭办案!公众关注的“南京交警史伟年被拖行致死案”今日开庭审理

备受公众关注的“南京交警史伟年被拖行致死案”今天上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本次庭审组成七人合议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茅仲华担任审判长,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范群出庭支持公诉。

法检“两长”同庭办案!公众关注的“南京交警史伟年被拖行致死案”今日开庭审理

法检“两长”同庭办案!公众关注的“南京交警史伟年被拖行致死案”今日开庭审理

法检“两长”同庭办案!公众关注的“南京交警史伟年被拖行致死案”今日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高愿、王成在宿迁市泗洪县饮酒后,由王成驾驶(系无证驾驶)牌号为苏AF38U3的奔驰牌汽车返回,次日凌晨2时许,行驶至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宁连高速主线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要求下车接受检查。两人下车后,执勤民警被害人史伟年(南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七大队民警,男,殁年47岁)要求二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高愿谎称证件在车上,从王成处拿车钥匙后二人上车。被告人高愿发动汽车试图逃离,史伟年见状,上半身探入车内,双手紧握方向盘并大声呵斥,制止其逃离,高愿猛踩油门驾车将被害人史伟年拖行数十米后甩倒在地并碾压。作案后二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成将高愿窝藏在其朋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天景公寓流动人口中心5幢306室内。经法医鉴定,史伟年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合并主动脉、肝破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2017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高愿、王成在天景公寓流动人口中心5幢306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检“两长”同庭办案!公众关注的“南京交警史伟年被拖行致死案”今日开庭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

1、关于被告人高愿的行为定性,其行为是否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

2、被害人史伟年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愿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成明知高愿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被告人王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愿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对被害人死亡只持有过失态度,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和过错等。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愿为逃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不顾史伟年人身安危,高速驾驶逃跑致史伟年死亡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将经过慎重合议择期宣告判决。

法检“两长”同庭办案!公众关注的“南京交警史伟年被拖行致死案”今日开庭审理

此次庭审,旁听席座无虚席。南京中院进行了网络庭审直播,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江苏法院庭审直播网、南京法院庭审直播网、南京中院法院官方微博“南京V法院”等同步进行庭审直播,超1.3万人点击观看了庭审视频。同时,南京中院还开放了庭审视频室,让不能进入庭审现场旁听的群众同步收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