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百萬豪車疑存欺詐 消費者獲三倍賠償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譚某從北京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進口汽車,價款143.2萬元,雙方簽訂了《車輛購銷訂車合同》,譚某在交付全部購車款後,汽車銷售公司於2015年6月1日交付該車輛。可讓人沒有想到的是,提車後,譚某在洗車時卻發現車輛左側的兩個車門存在色差,他懷疑存在二次噴漆。譚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車輛購銷訂車合同》,汽車銷售公司返還購車款143.2萬元,並賠償三倍損失及鑑定費、車輛保管費等。

2015年6月3日,譚某委託甲司法鑑定中心對這輛車左側兩車門車身油漆是否經過重新噴漆進行鑑定,鑑定機構於2015年6月9日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涉案車輛左側兩車門車身油漆經過重新噴漆。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委託乙司法鑑定中心對涉案車輛是否存在重新噴漆進行鑑定,《司法鑑定意見書》載明“左側前門框、左前門下部、左後門框、左後門下部以及BC柱裡側有多處重新噴漆的痕跡;左前門框後部表面明顯凹凸不平;左側BC柱裡側有重新噴漆的漆霧,邊界清晰;左後門中部漆面有明顯的色差;左前葉子板後部與左前門結合處遺留有拋光用的白蠟”、“左右多處漆片不屬於同一種漆,漆面凹凸不平,漆面有明顯的色差,有多處重新噴漆的痕跡,與新車漆片特徵不符,該車經過重新噴漆處理”。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二,一是涉案車輛在交付時是否存在重新噴漆;二是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是否存在欺詐。

被告汽車銷售公司辯稱重新噴漆的事實發生在車輛交付之後,但並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被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且根據兩次鑑定的鑑定結論,涉案車輛至少有四處部位存在重新噴漆的情況,被告主張的重新噴漆發生在車輛交付之後明顯與常理不符。因此,法院認定涉案車輛在交付時即存在重新噴漆的情況。

對於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法院認為,所謂欺詐,即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本案中,涉案車輛在交付時即存在質量瑕疵,被告作為專業的汽車銷售商,在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測後理應知曉上述瑕疵的存在,在此情況下,被告仍然隱瞞真實情況,致使原告陷入錯誤的認識並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法院據此判令被告退還全部購車款,並按車價款的三倍向原告賠償損失。

(三)法官提示:

此類案件的爭議焦點一般有二:一是瑕疵是否客觀存在,二是瑕疵的形成時間是否在提車之前。對於瑕疵是否存在,應當由消費者承擔舉證責任,即消費者首先應當證明車輛確實存在其主張的瑕疵;在瑕疵確定後,對於瑕疵的形成時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做了特別約定,即“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法確立的舉證原則,舉證責任倒置需要法律的明確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該條款,是法律中對於舉證規則倒置的明確約定。本案中,原告在接受商品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被告認為該瑕疵發生在商品交付之後,應當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侷限於現有的鑑定條件,對於瑕疵形成的時間這一客觀事實往往難以確定,此時就需要依據舉證責任的規定認定法律事實。在此,法官提示:消費者應通過正規的汽車銷售渠道購買車輛,購車時,應當對車輛進行詳盡檢查,在提車時以及提車後的較短時間內,應當儘量多觀察、多磨合自己的愛車,發現問題及時向專業機構求證並留存相應證據,一旦自購車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消費者就要對其發現的車輛瑕疵的形成時間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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