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出境躲避還款?邊控讓「老賴」插翅難逃

導語:

說起人民法院執行程序的強制性措施,大家想到的大都是查封、凍結、扣押,罰款、拘留等,而限制出境,即常說的邊控,很少會被提及。為何相比其他強制性措施而言邊控不被民眾熟知呢?邊控又有那些強制性限制作用呢?接下來,我們通過以下案例來直觀邊控,從中尋找答案。

“老賴”長期“躲貓貓”

一邊控就“服軟”

“鄧法官,我正在機場,工作人員告訴我已被法院採取限制出境措施故無法辦理出境手續,這是怎麼回事?”正準備趕赴澳門的梁某火急火燎的撥通了韶關中院鄧法官的電話。“梁某,因你一直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連帶清償義務,我們已對你進行邊控!”

想出境躲避还款?边控让“老赖”插翅难逃

韶關中院立案執行的葉某與林某、劉某、梁某(劉、梁二人系夫妻關係)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依據生效的民事判決,被執行人劉某應償還葉某185萬元欠款及利息,林某、梁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向3位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文書,並多次電話督促其履行義務,豈料被執行人均對法院發出的文書置之不理,既不履行義務又不報告財產,且多次以無財產為藉口拒絕執行。據此,法院依法對上述3位被執行人進行限制高消費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時,法院經過財產查控查詢到被執行人劉某、梁某夫婦名下有一處位於市區的房產,立即對該房產進行查封處置,並多次在不同時段上門查找兩位被執行人均無果,法院依法對該房產進行評估拍賣處置。

拍賣成交後,據競買人何某反映,該房內水、電等設施均遭到人為的惡意損害。經調查核實,法院認定被執行人劉某、梁某對法院依法處置的財產未盡到保護義務,應當對競買人的損失進行賠償,決定傳喚二人來法院履行賠償義務。同時,經申請執行人反映,劉某、梁某夫婦的女兒一直居住在澳門,其二人有隱匿財產並以子女名義購置商品房進行投資的嫌疑。法院得知該情況後,立即向公安部門發出協助調查被執行人的出入境證件信息的請求。為防止劉某、梁某出境規避執行及保障競買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立即依法對其二人採取了限制出境措施。

不久,無法出境趕往澳門的梁某經傳喚來到法院表示願意賠償競買人何某的所有損失,並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案件得以順利推進。

“老賴”以代購盈利

法院邊控斷其“財路”

“楊法官,我剛剛聽朋友說田某在微信朋友圈裡搞代購,生意好像好不錯,希望你們趕緊幫我查查!”接到案件當事人邢某來電,湞江法院的楊法官心生一計,當即決定對被執行人田某限制出境,斬斷其“財路”。

想出境躲避还款?边控让“老赖”插翅难逃

原來,2013年12月,田某以家庭急需資金週轉為由向邢某借款28000元,雙方當場簽訂了定期還款協議,後邢某多次主動向田某要求還款,卻遭其多次敷衍、延期履行及拒絕還款。無奈之下,邢某向湞江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督促田某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經審理,法院依法判決田某應在判決生效10日內主動償還邢某本金及利息共計40000餘元。因田某未按期主動履行上述義務,經邢某申請,湞江法院於2018年6月7日立案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田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限制消費令等,均被田某拒絕簽收,法院執行幹警多次上門查找田某都沒發現其蹤跡。經財產查控系統反饋,被執行人田某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正當執行法官一籌莫展之時,邢某向法院反映,田某一直在從事海外代購行業,生意還不錯。法院遂立即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調查核實田某的出入境記錄。經查,田某在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間共有27條往來深圳、香港之間的出入境記錄。2018年7月10日,湞江法院依法對田某採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

不久,田某因出境受阻,主動聯繫法院,表示將盡快想辦法籌錢履行還款義務。

利用境外居民身份逃避執行?

不可能的!

司法實踐中,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申請執行人都普遍缺乏安全感,根源往往是涉案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具有境外身份,在境內往往沒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財產查控難度大,此時,採取邊控措施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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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與林某、凌某(澳門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仁化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判決,林某應償還何某借款本金170000餘元及利息,承擔案件受理費1850元,凌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林某、凌某均未在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仁化法院於2017年11月14日立案執行。

經過財產查控系統調查,被執行人林某名下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向兩位被執行人依法發出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督促其履行還款義務,均未得到回應。執行法官瞭解到,被執行人林某系多宗系列案件的被執行人,關聯的案件標的額較大,前不久其因拒不報告個人財產又拒絕履行法院生效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被司法拘留15天,但拘留期限屆滿出所後便沒了蹤影。另一被執行人凌某系澳門人,法院無法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其境內財產,而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時也未能對其產生實質性的限制作用。

為防止凌某憑藉自己的澳門居民身份出境逃避執行,仁化法院於2018年1月20日依法對其實施限制出境,並兩次續行邊控,為查控凌某名下財產爭取時間。2018年6月,法院經多方查詢,終於調查到凌某在仁化縣周田鎮有一處無證房產。目前,該房產正在拍賣處置階段。

法官說法:

邊控即限制出境,是人民法院為防止被執行人以離境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通過法定程序在國邊境口岸採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性措施。在限制出境期間,一般情況下,並不限制被控對象在國內活動的自由。相對查封、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而言,邊控或許並不能立竿見影地實現實時兌付。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經分析排查,可對有經商、探親、求學等需要的被執行人適用邊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非當場的人身限制,以此推進執行案件取得進展。

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邊控的啟動方式主要是以申請執行人申請為主,法院依職權裁處為輔。其中,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對其採取或者通知相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措施,同時,被執行人為單位組織的,可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負責人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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