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出境躲避还款?边控让“老赖”插翅难逃

导语:

说起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强制性措施,大家想到的大都是查封、冻结、扣押,罚款、拘留等,而限制出境,即常说的边控,很少会被提及。为何相比其他强制性措施而言边控不被民众熟知呢?边控又有那些强制性限制作用呢?接下来,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直观边控,从中寻找答案。

“老赖”长期“躲猫猫”

一边控就“服软”

“邓法官,我正在机场,工作人员告诉我已被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故无法办理出境手续,这是怎么回事?”正准备赶赴澳门的梁某火急火燎的拨通了韶关中院邓法官的电话。“梁某,因你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连带清偿义务,我们已对你进行边控!”

想出境躲避还款?边控让“老赖”插翅难逃

韶关中院立案执行的叶某与林某、刘某、梁某(刘、梁二人系夫妻关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刘某应偿还叶某185万元欠款及利息,林某、梁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3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多次电话督促其履行义务,岂料被执行人均对法院发出的文书置之不理,既不履行义务又不报告财产,且多次以无财产为借口拒绝执行。据此,法院依法对上述3位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法院经过财产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某、梁某夫妇名下有一处位于市区的房产,立即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处置,并多次在不同时段上门查找两位被执行人均无果,法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置。

拍卖成交后,据竞买人何某反映,该房内水、电等设施均遭到人为的恶意损害。经调查核实,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刘某、梁某对法院依法处置的财产未尽到保护义务,应当对竞买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决定传唤二人来法院履行赔偿义务。同时,经申请执行人反映,刘某、梁某夫妇的女儿一直居住在澳门,其二人有隐匿财产并以子女名义购置商品房进行投资的嫌疑。法院得知该情况后,立即向公安部门发出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出入境证件信息的请求。为防止刘某、梁某出境规避执行及保障竞买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立即依法对其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

不久,无法出境赶往澳门的梁某经传唤来到法院表示愿意赔偿竞买人何某的所有损失,并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得以顺利推进。

“老赖”以代购盈利

法院边控断其“财路”

“杨法官,我刚刚听朋友说田某在微信朋友圈里搞代购,生意好像好不错,希望你们赶紧帮我查查!”接到案件当事人邢某来电,浈江法院的杨法官心生一计,当即决定对被执行人田某限制出境,斩断其“财路”。

想出境躲避还款?边控让“老赖”插翅难逃

原来,2013年12月,田某以家庭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邢某借款28000元,双方当场签订了定期还款协议,后邢某多次主动向田某要求还款,却遭其多次敷衍、延期履行及拒绝还款。无奈之下,邢某向浈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督促田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田某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主动偿还邢某本金及利息共计40000余元。因田某未按期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经邢某申请,浈江法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田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均被田某拒绝签收,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上门查找田某都没发现其踪迹。经财产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田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正当执行法官一筹莫展之时,邢某向法院反映,田某一直在从事海外代购行业,生意还不错。法院遂立即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田某的出入境记录。经查,田某在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共有27条往来深圳、香港之间的出入境记录。2018年7月10日,浈江法院依法对田某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不久,田某因出境受阻,主动联系法院,表示将尽快想办法筹钱履行还款义务。

利用境外居民身份逃避执行?

不可能的!

司法实践中,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都普遍缺乏安全感,根源往往是涉案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具有境外身份,在境内往往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查控难度大,此时,采取边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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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林某、凌某(澳门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仁化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林某应偿还何某借款本金170000余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凌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林某、凌某均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仁化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经过财产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林某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向两位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均未得到回应。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林某系多宗系列案件的被执行人,关联的案件标的额较大,前不久其因拒不报告个人财产又拒绝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司法拘留15天,但拘留期限届满出所后便没了踪影。另一被执行人凌某系澳门人,法院无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其境内财产,而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时也未能对其产生实质性的限制作用。

为防止凌某凭借自己的澳门居民身份出境逃避执行,仁化法院于2018年1月20日依法对其实施限制出境,并两次续行边控,为查控凌某名下财产争取时间。2018年6月,法院经多方查询,终于调查到凌某在仁化县周田镇有一处无证房产。目前,该房产正在拍卖处置阶段。

法官说法:

边控即限制出境,是人民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以离境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通过法定程序在国边境口岸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性措施。在限制出境期间,一般情况下,并不限制被控对象在国内活动的自由。相对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而言,边控或许并不能立竿见影地实现实时兑付。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分析排查,可对有经商、探亲、求学等需要的被执行人适用边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非当场的人身限制,以此推进执行案件取得进展。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边控的启动方式主要是以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裁处为辅。其中,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或者通知相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同时,被执行人为单位组织的,可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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