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或訴訟期間不得強拆

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得强拆

【案情概覽】

原告吳先生是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某社區村民,1994年及2009年吳先生先後在社區建了三棟房屋。2017年6月28日,株洲市規劃局以其所建房屋未經規劃部門批准,涉嫌違反《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為由,對吳先生的建設行為立案審查。

執法人員經調查後認為,原告未辦理審批手續進行建設的行為,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於2017年7月12日下達了《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限吳先生在收到決定書7日內將其所建的三棟違法建築自行拆除。吳先生不服該決定書,委託聖運律師維權。依據律師制定的維權策略,吳先生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同年8月1日,吳先生申請行政複議期間,被告株洲市雲龍示範區行政管理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株洲市雲龍示範區綜合執法局”)下達了《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並對吳先生所建的三棟建築進行強制拆除。8月8日,吳先生將綜合執法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其作出的《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法院判決支持了吳先生的訴求。

9月18日,複議機關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複議決定,認為吳先生在建築房屋時並未違反《城鄉規劃法》,決定撤銷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

吳先生認為,株洲市雲龍示範區綜合執法局的強拆行為危害了其合法權益。在聖運律師的幫助下,吳先生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株洲市綜合執法局強拆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與《強制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均被撤銷的情況下,被告株洲市雲龍示範區綜合執法局強制拆除原告吳先生房屋的行為沒有依據,屬於違法拆遷。最終,判決確認被告株洲市雲龍示範區綜合執法局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一審法院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律點評】

律師提示大家,違法建築認定是一個嚴格的過程,即使被認定為違法建築,拆除也必須遵守法定程序,行政機構不得以違法建築為由隨意拆除他人的房子。同時,依據法律規定,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訴訟期間,拆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拆除房屋。今天聖運律師將結合上述勝訴案例,為大家詳細講解在拆除違法建築中,我們能為自己的房子做些什麼。

一、收到《限期拆除違法決定書》及時複議或者訴訟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據此規定,行政機關作出限期拆除違章建築的決定後,在限期拆除期限內直接實施強制拆除的,屬於違法強拆。實際上,不僅僅是在限期拆除期限內不得直接強拆,從上述的規定來看,即便是限期拆除期限屆滿,但只要是在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行政機關也是不得強拆的。

也就是說,在收到《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後,被拆遷人不服決定,或者對違法建築認定有異議,一定要及時向相關部門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後,被拆遷人可以在六十日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聖運律師提示大家,若不積極在六個月內將該文件撤銷,你的房屋可能難逃被強拆的命運。

本案中,被告株洲市雲龍示範區綜合執法局在原告對《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申請行政複議期間,就拆除了原告吳先生的房屋,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故法院支持了吳先生的請求。

二、認定違法建築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認定房屋違法,就需要嚴格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這裡指的相關法律規定,並不是當前的法律規定,而是建造房屋時的法律規定。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歷史遺留下來的老房子,這些老房子沒有房產登記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那麼它們是違法建築嗎?顯然不是。因為建造老房子時,還沒有規劃局,更沒有現在的法律規章制度。

所以,當收到限期拆違通知書時不要驚慌,首先弄清自己的房屋究竟是不是違建。如果不是,請及時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被強拆後財產受到損失。

本案中,由於原告吳先生的房屋在建造時不在當時規劃範圍內,因此並不屬於違法建築。

【典型意義】

房子住了10年、20年、30年……怎麼一夜之間就成了違法建築?在律師代理的眾多案件中,很多被拆遷人都遇到了這樣的無奈。作為被拆遷人,如果收到拆遷方的拆除決定書,無論是限期拆除決定書,還是強制拆除決定書,要想自己的房屋能暫時存活下來甚至是永久“保命”,一定要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複議或者向法院起訴,一旦啟動了相應的複議或者訴訟程序,拆遷方在案件結束之前就不能拆除您的房子了。

同時,在您發現合法權益可能是受到侵害時,一定要及早諮詢專家。必要時尋找律師,幫助您更好地維護合法權益。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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