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該不該被救助

自6月中旬P2P退出潮頻現以來,市場人士多番呼籲P2P救市,但監管機構並未有實際行動落地。

在回答該不該救助P2P之前,需要回答的是P2P應不應該受到監管;只有應該受到監管,才存在監管救助一說。目前的P2P救助困境在於P2P並非被監管對象,缺乏足夠的監管救助動機。

存在監管必要

美國的P2P受到監管,原因在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P2P債權憑證界定為債券性質,對P2P的監管也參考投行的監管思路。

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發佈《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按照國內的這一界定,P2P似乎並不該受到監管,因為其業務純粹屬於民間借貸撮合。

但對於只貸不存的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思路,為P2P監管的可行性提供了啟發。商業銀行受到監管,是因為吸收了公眾存款,而公眾存款存在存款人擠兌風險,這是銀行受監管的重要依據。從只貸不存的小貸公司的性質看,資金不涉眾,不存在存款人擠兌風險。因此,諸如世界銀行扶貧小組這樣的組織在2010年之前出具的全球小貸監管建言報告中,一直堅信小貸公司監管缺乏依據,但在2010年後則有所鬆口,認為借款人的“擠兌”風險可能是小貸公司應該受到監管的潛在原因。所謂借款人“擠兌”風險,就是大量借款人預期小貸公司存在倒閉風險而選擇策略性違約,促使小貸公司真實倒閉;而小貸公司的倒閉使得大量真正需要貸款的弱勢群體告貸無門,損害普惠金融的發展。

筆者認為,有兩個因素使得P2P存在監管的必要:第一,類似於傳統小貸公司的借款人“擠兌”問題,當下P2P平臺就面臨這一困局,部分借款人預期平臺出現問題,而選擇策略性不予還款;第二,則存在投資人利益保障問題,儘管P2P做的是民間借貸撮合,但平臺參與了借款人的獲客、風控以及催收等各個環節,在民間借貸行為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投資人利益維繫於平臺的良好運營。從普惠金融相應主體(借款人、投資人)的利益維護角度看,P2P的監管存在一定的依據。

規範引導降低風險

目前,國內P2P的餘額大約在1.2萬億元左右,但由於大量資產做的是小微企業、個人借款人週轉貸款,行業年成交額則在約5萬億元體量,P2P顯然已經成為中國普惠金融市場建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當下的P2P退出潮充分暴露了P2P行業目前存在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以及道德風險。部分風險需要在完善監管和行業自律框架設計下予以重視,部分風險則可以在進一步推動P2P完善自身定位時消除。從風險實質和危機程度看,當下的網貸市場還並不真正需要監管救助,但在監管政策落地前,需要有相關措施予以規範引導。這種引導有望大幅提升行業的社會價值,降低其社會風險。

先從流動性風險來看。網貸市場出現流動性風險的原因在於平臺違規操作,大搞資金池,進行期限錯配。諸如平臺嚴格執行“雙降”(交易規模、貸款餘額環比不能出現增長),“29號文”明確要求違規互聯網資管業務存量限期歸零等,都對一些資金錯配平臺構成較大流動性壓力。從監管機構對於P2P直接借貸撮合定位角度看,理論上不應存在流動性問題。流動性危機的真正化解需要平臺明確自身定位,但基於現實考量,為減少風險的集中暴露傷害投資人的利益,相應整頓步伐可能需要放緩,以減少衝擊力。因此,今年7月初,央行官網公佈互聯網金融整治延期1年至2年是對網貸行業的實質性利好。

再看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有一部分是小額信貸的固有風險,高違約率本身就是這個行業的特色,這點不應迴避。先前部分平臺異化為信用中介,承擔了信用風險,因壞賬過多而倒閉破產是正常的。對於這一點,監管的重心也只能放在推動存量平臺轉型為真正信息中介,明確小額分散的定位,推動投資人通過分散投資降低資產組合的信用風險暴露或者推動P2P外部增信體系建設。

信用風險中還有一部分來源於借款人的策略性違約。本輪退出潮中,我們注意到大量借款人採取觀望態度,試圖等待平臺倒閉逃廢債務。儘管真正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是借款人和貸款人(平臺投資人),平臺的倒閉不會帶來合法債權債務關係的廢除,但缺乏平臺方協助下,投資人對於小額分散債權的追償存在技術性難題。對於這類風險,監管應當予以關注,建議推動第三方機構留存真實的具有法律效應的債權債務合同,對於失信者予以接入百行徵信的違約記錄,對於故意違約者應當予以懲戒,對於真正存在還款問題的借款人則予以基本權益保障。

此外,本輪退出潮中,網絡借貸行業中暴露出較為嚴重的道德風險,諸如自融、關聯交易甚至詐騙行為屢見不鮮,根本原因還是公司治理以及社會治理的缺位。後續監管政策可以朝著規範網絡借貸行業公司治理和社會治理結構方面努力。

公司治理與社會治理

從應對平臺非理性退出潮的角度看,當務之急是推動平臺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建設,尤其是標的的真實性核驗工作。本輪退出潮中,部分平臺鼓勵投資人實地核驗標的真實性,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後續建議藉助銀行存管資金流水數據查詢投資資金真實去向,同時基於建議搭建統一的債權項目登記平臺,做到相關證據留存,為投資人投資項目的真實性保駕護航。

從網貸行業的長遠發展看,現在出現諸多道德問題以及定位混亂問題還在於網貸平臺的公司治理出了問題,未能真正體現包括投資人、借款人在內的多元化主體的利益。

對於網貸行業公司治理建設的一個富有啟發性的案例,是世界著名經濟學家穆罕默德·尤努斯創辦的格萊珉銀行。格萊珉銀行為了體現其服務主體的利益,推動“存款人——借款人——持股人”三位一體的建設,借款人同時成為持股人,總共持有格萊珉銀行96%的股份,其公司12位董事中除3人為政府派駐外,9名全部為借款人代表,從公司治理角度確保格萊珉銀行始終體現窮人借款人的根本利益。

而國內網絡借貸行業無論是投資人還是借款人,在平臺公司治理層面的參與度還是非常微弱的,推動投資人代表、借款人代表成為公司董事、監事存在必要。

筆者認為,這裡還可以進一步上升到社會治理層面。目前,網絡借貸各類行業協會廣泛存在,但體現的還基本是平臺運營方的利益。後續建議可以推動成立專門的投資人組織、借款人組織,給多元化利益主體發聲渠道。

此外,相應配套的機制建設應當完善,諸如探索借款人維權基金建設、個體借款人的破產保護制度構建、投資人救助基金建設等。相關配套制度的建設,一方面有望推動平臺自身的信息中介建設,提升平臺推動數字普惠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會成為平臺與多方面利益主體溝通的窗口,有助於將網貸業務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得到緩釋,減少行業面臨的社會壓力,這兩方面都將極大推動網絡借貸行業良好生態圈的建設。

作者陳文,系百舸新金融智庫創始人、北京大學新金融和創業投資研究中心研究員。原文刊登於《法治週末》2018年7月25日“思想市場”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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