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人开讲|说说工伤认定中的那些争议

线人开讲|说说工伤认定中的那些争议

日前,倍受关注的广州金融学院副教授在乘坐公交车时晕倒猝死是否认定工伤一案(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文章)再掀波澜,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7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责令该局在本判决生效日起60日内对第三人广东金融学院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实践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往往成为工伤认定中的三大争议焦点。

1

女工临上班前去食堂放饭盒摔伤

争议:食堂是否工作场所延伸?存放饭盒是否与工作有关?

判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伤属工伤

线人开讲|说说工伤认定中的那些争议

【基本案情】王某玲是东莞一五金机械塑胶公司员工,2016年4月10日7时43分许王某玲进入公司后准备上班时,将自带饭盒放置在公司第二餐厅保温柜,途经公司第一餐厅,由于地面湿滑摔倒,导致腰部及臀部受伤。

同年5月,东莞市社保局对王某玲此次受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后,又撤回认定,重新调查,认定王某玲此次受伤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二项"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属于工伤。公司不服,向东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莞市政府维持上述认定。公司仍不服,遂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公司认为,王某玲发生事故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其在前往食堂楼的第二餐厅途中,在第一餐厅摔倒。事故地点与其工作场所所在的二楼车间分属两栋不同的大楼,餐厅属于员工生活区,而车间属于员工工作区,两地之间步行需2-3分钟。此外,王某玲存放自带饭盒不属于"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王春玲存放饭盒的行为,实为处理私人事务,与工作无关,也与其检验岗位的准备工作无关,不属于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作出了支持东莞社保局工伤认定的判决。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2018年4月,市中院终审认定:

一、王某玲于2016年4月10日上午7时43分左右摔伤,距离8时的上班时间仅为十几分钟,从时间性来看,两者较为紧凑连贯。


二、受伤地点虽为食堂,但该食堂也属于公司管理区域内,两者距离也较近,且员工在食堂的活动理应也受公司管理范围,故食堂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三、王某玲前往食堂放饭盒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就餐问题,而就餐是人之必需,可视为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活动。综合以上三个因素,东莞社保局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并无不当。

2员工请假外出领社保卡摔伤

争议: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委派?

判决:公司委派实施的行为属因工外出

线人开讲|说说工伤认定中的那些争议

【基本案情】2015年3月,周某林入职深圳光明新区一公司担任木工。不久后,周某林受公司安排向银行申请金融社保卡。同年8月27日,周某林接到银行领取金融社保卡的电话通知,遂向公司请假并填写《外出通行单》,于当日下午3时30分许骑自行车去银行领取金融社保卡,当天下午4时30分许,周某林在回来的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受伤。

在深圳市人社局对周某林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核时,公司方陈述称,办理金融社保卡是公司的要求,之前都由公司统一办理,因周某林刚入职不久,所以告知周某林自己去申办领取,虽然周某林是"请假"去领取社保卡,但公司还是算周某林全勤,不扣工资。同年11月,市人社局认定周某林请假去银行办理个人业务返回的路上不慎摔倒,不属于工伤。周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周某林外出领取金融社保卡的行为是否系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林外出领取金融社保卡的行为应视为公司委派实施的行为,属于因工外出行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周某林要求撤销涉案《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市人社局不服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市人社局认为,办理领取金融社保卡的行为并不会影响到周某林社保待遇问题,因为社保系统依法缴费就能获得保障,故周某林领取社保金融卡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法院判决】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有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为员工办理、领取社会保险卡是该义务的延伸,属于附随义务。从市人社局向公司调查情况来看,其亦确认办理金融社保卡之前都是由公司统一为员工办理,但因周某林刚入职不久,公司才要求周某林自己去办理。而周某林当天外出领取金融社保卡的行为也经过了公司准假同意。故,周某林外出领取金融社保卡的行为应视为系公司委派实施的行为,属于因工外出行为。2017年3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市人社局上诉,维持原判。

3怀孕女教师请假产检后宿舍内死亡

争议:请假产检是否视同正常劳动?

判决:已处于休假状态不属于工作时间非工伤

线人开讲|说说工伤认定中的那些争议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3日晚,已怀孕34周的广州花都某技工学校教师黎某梅因身体感觉不适向学校系主任请假要求第二日休息获批,次日,黎某梅身体仍然处于不适状态,其继续以电话和短信方式向系主任请假。3月15日8时7分许,黎某梅在学校教职工宿舍内因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左心衰,同时产下一活女婴。

花都区人社局以黎某梅死亡当天其处于请假状态不属于工作时间为由,认定其不属于工伤。黎某梅家属不服,向广州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市人社局维持原认定,家属诉至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市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区人社局不服判决,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区人社局表示,黎某梅病发时处于休假状态,病发地点在宿舍,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没有从事与单位相关的工作,其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而黎某梅家属则称,按照相关规定,国家对孕妇采取特殊保护政策,产前检查视同正常劳动,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黎某梅当天请假是要去产假,属于正常上班时间。并且黎某梅突发疾病时位于校内宿舍,属于双方约定的工作岗位。黎某梅教学任务极重,经常利用下班时间在宿舍完成教学任务,并跟踪联系带班的实习学生,且其宿舍与教学楼相邻,学生经常课后到其宿舍咨询问题,故黎某梅的工作岗位自然延伸至校内宿舍。因此,黎某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急性左心衰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黎某梅在学校宿舍内突发疾病,但其病发前已连续两日向学校系主任请假,其宿舍不能视为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岗位的延伸,病发当天亦不属于上班时间。因此其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视同工伤的规定。

2018年1月,二审法院终审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依法予以撤销。

采写 |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线人开讲|说说工伤认定中的那些争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