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人民檢察院對一例銷售假冒碘鹽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貴港市人民檢察院對一例銷售假冒碘鹽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18年6月29日,貴港市人民檢察院就梁耀平、韋孔鑫、馬業輝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假冒碘鹽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一案,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這是貴港市檢察機關自全面開展公益訴訟工作以來,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

貴港市人民檢察院對一例銷售假冒碘鹽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17年11月,平南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審查起訴職責中發現梁耀平、韋孔鑫、馬業輝在缺碘地區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假冒碘鹽,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線索,隨即移送至貴港市人民檢察院。

貴港市人民檢察院對一例銷售假冒碘鹽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貴港市人民檢察院經立案查明:2014年2月至7月期間

,梁耀平通過非正常渠道購進假冒的“桂山牌”海藻碘鹽,並銷售給韋孔鑫、馬業輝兩人批發給本鎮各村屯小店或零售給附近街坊居民。經銷售後流入市場未收回的假冒碘鹽有2244.6千克。平南縣是缺碘地區,仍需補碘,預防碘缺乏病,長期食用缺碘食鹽,足以引起人體嚴重食源性疾病,對當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造成極大危害和影響。2015年11月30日,平南縣人民法院判決梁耀平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梁耀平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1月29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梁耀平的上訴,維持原判。

貴港市人民檢察院對一例銷售假冒碘鹽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貴港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韋孔鑫、馬業輝明知梁耀平不具備食鹽批發資質和食鹽來歷不明的情況下,為牟取不當利益,仍然從梁耀平處購入假冒鹽品並在缺碘地區平南縣轄區進行銷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嚴重食源性疾病,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二人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流入消費市場的產品銷售侵權責任。而梁耀平購進明知來自於非正常渠道且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假冒碘鹽,為牟取不當利益,仍然分別批發銷售給韋孔鑫、馬業輝,經過韋孔鑫、馬業輝分別再銷售後,導致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假冒鹽品流入消費市場,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梁耀平應當分別與韋孔鑫、馬業輝承擔連帶責任。

貴港市人民檢察院對一例銷售假冒碘鹽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17年12月26日,貴港市人民檢察院在《檢察日報》上刊登公告,告知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三十日公告期滿,有關組織沒有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18年6月29日,貴港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人依法賠償已銷售假冒碘鹽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合計109120.69元,同時消除危險,收回和依法處置已流入消費市場假冒碘鹽2244.6千克尚未被食用部分,並各自在平南縣電視臺及平南縣的縣級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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