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法院如何判決房屋歸屬?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婚姻繼承團隊,是由懷向陽律師牽頭組建,十一位婚姻家事律師組成的法律服務團隊,專業代理婚前、婚內、離婚、析產繼承等各項婚姻家事類法律服務。團隊成員平均年齡36歲,平均執業年限10年,團隊年均辦理案件500件以上。現將團隊經辦案件改編為通俗易懂的案例,分享給大家。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案情簡介】

楊某與劉某系夫妻關係,楊某1系雙方之子。2002年,楊某1與王某相識,並於2003年登記結婚。2010年4月,由楊某夫婦出資購買101房屋,房屋登記在王某名下。2012年7月,楊某1與王某簽訂《房屋出資說明書》,確認楊某夫婦對涉訴房屋擁有50%所有權,楊某1與王某各擁有25%所有權。後楊某1與王某經法院判決離婚。2012年8月20日,王某與案外人胡某簽訂買賣買賣合同,將涉訴房屋出售給陳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現楊某及楊某1欲主張分割房屋份額,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法院如何判決房屋歸屬?

【承辦過程】

楊某1找到懷向陽律師團隊,懷律師綜合整個案情,作出瞭如下分析:1、首先,對《房屋出資協議》的性質進行了分析;該協議書說明了各方對涉案房屋的出資比例,並不違反法律法規,故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系各方對涉案房屋所有權歸屬及份額約定;2、對王某與案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分析;王某未經楊某1、楊某、劉某同意與案外人胡某簽訂買賣合同,損害了楊某1、楊某、劉某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王某與胡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綜合以上兩點對整個案件的訴訟思路;先主張先主張王某與案外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然後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出撤銷房屋登記決定書,將陳某名下涉案房屋的登記予以撤銷。最後另行提起訴訟主張涉案房屋歸楊某、楊某1、劉某共有,同意給王某一定的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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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過程中,王某主張,1.本案案由應為離婚後財產糾紛,而非共有糾紛,楊某與劉某不是適格原告,且《資產說明書》上沒有楊某與劉某簽字,二人不是合同當事人。2.涉案房屋是我婚前個人財產,是我婚前購買,登記在我名下,楊某1只在婚後共同償部分銀行貸款。3.認可《資產說明書》有效,該說明書應視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4.離婚訴訟中,應當本著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處理,所以房屋應判歸我所有。

對此,懷向陽律師團隊認為:1.該協議書雖由楊某1與成某簽訂,但對楊某、劉某的出資數額及佔有數額由明確約定,依據《物權法》規定,應視為四人對涉案房屋的權屬份額達成的協議。2.涉案房屋購買於婚前、產權登記取得於婚前,且與婚姻關係外的其他個人形成共有關係,故涉訴房屋並非楊某1與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對該房屋只形成單純按份共有,並不是夫妻共有形態,所以本案不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而應適用《物權法》的規定,認定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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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結果】

最終法院結合出資比例、實際使用情況,並遵循公平正義原則,採納了懷向陽團隊律師的代理意見,楊某1實現了其訴訟主張。

【律師點評】

我國現有法律對“婚前父母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結合房屋首付款支付、還貸情況及房屋的實際居住使用狀況綜合判斷房屋歸屬。本案留存的關鍵證據《房屋出資說明書》,對父母出資數額進行了明確約定,使得本案的財產糾紛打破了夫妻共有財產處理原則,成功轉化成一方父母及夫妻間的析產糾紛,最終化險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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