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二審都輸了,申請再審也被駁回了,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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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再審申請也被駁回了,你可以考慮向人民檢察院

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如果人民檢察院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後,如果做出了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那可能會對案件做一個全新的審判,這個時候要做的是跟進法院進展,爭取早日從法院處取得抗訴書;或者積極與承辦檢察官溝通,瞭解抗訴主要理由。但如果檢察院作出了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那就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了。

至此,所有的法律規定的程序已經全部適用完畢,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從法律上改變生效判決的內容了。只能積極履行生效的法律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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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期限或者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後作出的的除外)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監督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包括: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文件;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照。)

三、相關法律文書,包括案件訴訟過程中作出的全部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

四、證據材料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七十九條【再審法定原因】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一百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烏審檢察


當一樁民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均敗訴,申請再審被駁回時,還剩最後一個救濟渠道,就是申請檢察院抗訴或者檢察建議。《民訴法》第20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假入檢察院提起抗訴或者檢察建議,法院將啟動再審程序;如果駁回申請,那麼所有法律途徑走完,也就是所謂的“訴訟終局”。一場官司必須要有一個最終的句號,否則對所有當事人都將會是沒完沒了的訴訟,對另一方當事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老實說在法官看來,民事訴訟中原告、被告雙方地位、享有的權利和適用的法律都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可以反訴;原告可以挑選哪家法院起訴,被告可以提管轄權異議。在司法責任終身制的今天,幾乎沒有哪個法官敢睜著眼睛瞎搞胡來。對法官來說,居中裁判一場民事官司看的就是雙方手裡的證據誰的證明力強,誰的法律依據更充分。一審、二審均敗訴,再審被駁回,只能說明這麼多法官都認為你這一方證據的證明力低於另一方,你的法律依據不充分。此時盲目地到處申訴或者上訪基本於事無補,說句不好聽的,如果沒有新證據,服判息訴、執行判決雖是痛苦但卻是最好的選擇,否則在另一方當事人看來,您不就是“老賴”嗎?




新人律師,很高興和大家交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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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還是老老實實先履行判決,或者接受結果。不要因為申訴而導致失信,損失更大。

如果確定有不公平,那就努力尋找新證據。相同的事實和證據,指望不同的機關有不同角度的理解和判斷,幾乎不可能。一是司法判斷的自由裁量空間越來越小,人為左右的可能約來越低。二是同一事實和理由,三級機關都同時誤判或者枉法的可能性比較低。如果有人一定要說楊乃武案兩百多名官員串通作弊的例子,那也是隻重口供的司法體制的極端案例,不足以完全抹殺當代司法制度的進步。

三是改判或者再審具有法定要求和條件,沒有新證據的發現,改判本身就是違法。注意看聶樹斌,佘祥林等冤案,無一不是出現新的、核心證據而發動再審。

同時,也奉勸當事人,法律不可能完全復原事實本來面目,只能是根據證據重構法律事實。有些所謂冤情,也是因為當事人自己主觀失誤、誤判,或者風險意識過低導致。有時甚至是當事人的認識錯誤,頑固堅持自己的習慣判斷,堅決不認同任何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判斷,出現極端的偏執情況。其結果是害人累己,在一條死衚衕折磨自己,折磨家人。

最後,祝你好運,也祝天下無訟,人間無冤!


開談人生


一審二審都輸了,再審也駁回,其實翻盤的可能性已經非常渺茫。

建議當事人,認真分析一下,一審為什麼會輸,二審判決為什麼會輸,再審為什麼會駁回?

有很多當事人往往是這樣固執地認為,我有理,法院必須盼我贏。實際上並非如此。法律追求的是程序正義而不是結果正義。也就是說,沒有證據,或者證據沒有說服力,或者駁不倒對方的證據,就會輸的。

因此,如果當事人確實冤,那很可能冤在證據上。現在這種情況,三輪法官都枉法,都出錯是不可能的。建議當事人不要光堅持自己的看法,觀點,認真分析輸在哪裡,找到足以翻盤的證據才行。

舉個例子。

一審。

原告:被告借我兩萬元錢不還,這是借條。

被告:這個借條是複印件,我不認可。

法官: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被告肯定借了我的錢。只有借條這一樣證據。

法院因為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準確證明自己的主張,判原告敗訴。

二審。

上訴人:我找到了被上訴人借錢的其他證據。

第一件是派出所證明,證明某年月日家中被盜,被盜物品有家中賬本,所有借條原件和現金若干。

第二件是我的銀行卡流水,證明某年月日我的卡付給被上訴人的銀行卡兩萬元。

第三件是農資店記賬本,證明被上訴人某年月日花兩萬元購買化肥一批。

法官:被上訴人舉證。

被上訴人:沒有新的證據提交。

二審判決上訴人勝訴。

回到本題主題。

既然已經這樣了,當事人應當先履行法院判決,然後分析是否有翻盤的必要和機會,有的話,盡力爭取。

如果找到足以翻盤的證據,只能申請檢察院抗訴,因為上訴、申訴程序已經走完了。


淮北日月升


一.證據方面:

1、新證據。發現新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

2、缺證據。支撐原裁判的基本事實明顯缺證據的。

3、假證據。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未質證。庭審時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5、撤證據。據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

二、程序方面:

1、沒調查。自己因客觀原因不能調查的證據,申請法院調查,法院沒調查證據。

2、不合法。審判人員組成不合法或應迴避沒回避

3、漏人。應有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而沒來,應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是因自己方的原因而沒參加訴訟。

4、未傳喚。未經傳票傳喚就缺席判決

5、剝奪辯論權。法官違法不讓當事人辯論。

6、漏審超審。原審遺漏訴訟請求或超出訴訟請求,但當事人未對此提起上訴的除外。

三、審判人員方面

1、瀆職。審判人員審理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有以上情況提起再審,才有正當理由才有把握,其餘就沒必要浪費時間精力錢財了。


永樂園林66213892


說點自己認為的大實話,也許有的人不願意接受。一個案件經歷了這麼多程序了,盲目申訴其實作用不大,一而再再而三,已經不大可能是所謂人為因素可以干預的,要多從案件本身分析了。民事糾紛多數還是誰主張誰舉證,你要維護自己權益,就必須提供足夠證據支持,按照現在的結果十之八九是證據缺乏的,一味到處跑申訴也難以改變什麼,專心蒐集證據才是正道,只有新發現的證據才能改變結果,我就看到一個當事人一審失敗,二審翻箱倒櫃找證據,最終找到多年前的一個證書,最終案件翻盤的例子。現在司法責任制要求越來越嚴格,沒有誰為了他人掉自己的飯碗。當然,除了暫時找不到證據的案件,現實生活中還有很多案件起訴是沒有意義的,一些當事人高估了法院的權力,很多事情不是法院管轄範圍,即使其他部門推卸,最終處理還是要他們解決,所謂行政案件判決了,最終履行還不是行政部門,法院最終也就是給一定的經濟處罰。


孤獨1749


我夲人在丹東火車站售票室門前機動車內的,人行道被撞,此人行道無任何標誌標線,紅綠燈,減速帶,限速標誌,按六義通法規定,應當設紅綠燈,標示線,沒劃的,其管理者應給受害方培償,但起訴法院後,判決為人行道不是主要責任者無責任,這本明就說交法那條說者頑的,誰見人行橫道線能把人打倒成為主要責任者。

我本人右下月支徑,腓骨粉碎骨折,可法院按排的鑑定機構確沒給等級,起訴後丹東法官李存有,判決為鑑定機構有資質,就判決鑑定有效,多嗎可笑,鑑定資質與鑑定的正確是完全兩回事,李存有的這種判決,完全是違法判決,因為在法官的行為準則中明文規定。

一法官不得為被告辨解,他只用了一各資質來為被告辨解是違法的。

二在如何以定判決違法的第一條就為,有明文條列和明文規定的,法官不如事判決的為違法判決。

本人一二審,高院審均維護丹東中級法院李存有的終審判決,我想問如此多的法學者都不懂法麼,不知法麼,叫一個百姓上告都沒有給說理的,還是必須要出現第二個北京航站樓,第三第四公交車,你們才注意才解決,才知百姓也是真知法懂法捍衛法的嗎。

以上有的法律條文有但具體在那條上寫的不全對也可能,但那些條是有得。


趙吉剛431


這樣問解決不了實際問題;維權的路不會停止。建議把具體案情進行敘述一下,便於熱心法律專家給予諮詢建議,你好繼續維權。(既然一二審都敗訴了,建議深入找出問題,訴錯了可以繼續追加可訴對象,另外是新證據等,缺少案由與事實是很難來定性。)


互動視界


依法民事訴訟法規定分析,若當事人認為終審判決/裁定有誤,駁回再審裁決/判決有誤,有權依據事實和證據,法律規定,向人民檢察院依法申請法律監督,提交民事監督申請書,請求檢察建議、抗訴。建議學習下民事訴訟法(19910409,20071028,20120831,20170627)第208條,第20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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