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的遗嘱公证

五月的一天,年迈的刘女士在儿子张先生的陪同下,来到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位于和平路99号金鑫国际大厦的接待大厅。当天恰好是公证员李鹏飞值班。刘女士在儿子的搀扶下匆忙走了进来,焦急地对李鹏飞说:“小伙子,我要办公证,你能不能帮帮我?”李鹏飞赶紧安排刘女士坐下,一边倒水一边让她不要着急,慢慢讲清楚自己的诉求。

通过交谈,李鹏飞了解到,刘女士1931年出生,今年已经87岁,是西安某国企退休职工,丈夫已于1998年去世,此后刘女士一直未再婚。她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刘女士想在去世后把这套房产留给他的儿子张先生。听到这里,李鹏飞明白了:刘女士是想办一个遗嘱公证,将她的财产进行处分。

但经李鹏飞向刘女士了解:刘女士的三女儿张兰(化名)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李鹏飞向刘女士解释了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并向刘女士询问是否愿意将房产的一部分份额遗留给张兰继承?刘女士的脸上露出了为难的表情,并向公证员作出解释:这些年为了给三女儿治病,她的积蓄已经花得差不多了,根本无力支付购房款。该处房产是由大儿子张先生出资购买的,但是受限于单位政策,房产登记在刘女士名下。且这些年,张先生对家庭成员有很多帮助,这套房产再不留给张先生,情理上都说不过去。

李鹏飞向刘女士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刘女士还是不愿意改变她的想法,但法律又有明确的规定,这件公证办理仿佛陷入了僵局。刘女士脸上失望的神情也难以掩饰。不忍老人为难失望,李鹏飞于是又仔细推敲事实、分析法条,最后给出了一个更合理的建议。法律规定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却没有要求必须是在这套房产中为其留存相应的份额。于是,李鹏飞又进一步询问刘女士还有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分配。刘女士说,她的名下还有一些存款,本来就是预留下来给三女儿张兰的。李鹏飞便向刘女士建议,可以在遗嘱中将这部分存款留给张兰继承,这样就可以保证遗嘱本身既符合刘女士的想法,又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刘女士听完后认为这个建议很好,既解开了她的心结,也符合了法律的要求,当即表示同意。同时,刘女士也希望张先生能够在她去世后,继续负担妹妹张兰的医疗及生活费用。张先生当场表示同意,并愿意向刘女士作出书面承诺。李鹏飞建议刘女士可以把这个想法也写入到遗嘱中去。

之后,李鹏飞同刘女士约定好了时间,为刘女士办理了这件遗嘱公证。(王杞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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