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突然有行人横穿马路,造成车毁并且驾驶人死亡,法律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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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正常行车避让行人导致发生事故死亡,情况有两种可能:1、行人没有受伤而逃逸所有责任由该段高速管理部门或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2、行人没有逃逸两方共同承担、并且起诉该行人负其该负的法律责任。

高速公路不允许行人和非机动车上路是有明文规定的,所以因出现行人导致事故发生行人全责是毋庸置疑的;而高速公路是收费经营所以相关管理单位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两方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一方是违法一方是渎职。

高速公路开车难免会遇到这种情况,作为驾驶员如果想要采取比让措施一定是以保证自己的安全为前提,高速行驶的车辆如果方向偏移过大车辆非常容易失控后果是不堪承受的。所以出于人道主义能避让尽量避让,不能避让尽量减速直接碰撞。人要为自己愚蠢的行为付出代价,这个代价不应该由他人去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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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引起的险情的行人和高速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刑法的紧急避险规定,机动车为了避让行人引起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赔偿;其次高速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管理者,在收取过路车辆的费用的同时,应当尽到自己恪尽职守,监管道路的义务。过往车辆支付过路费,高速公司就有确保道路通畅,清除道路障碍物的义务。双方之间可以视为一个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务合同关系。由于高速公司未尽到自己的监管义务,未履行保障道路通畅的义务,致使险情的发生,引发了交通事故,构成违约,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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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必须有义务和责任成立一个保险基金会,来保障司机的权利!

2.横穿高速公路必须入刑,名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是故意的,害人害己!就是故意杀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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