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當真你就輸了!

企業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已經成為一個社會常識,但在實踐中還是會出現員工未繳社保的現象。對用人單位而言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對用人單位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還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如下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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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用工風險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工傷賠償無法避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如企業未給員工繳納保險,員工的工傷費用由企業支付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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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養老金的支付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用人單位的原因無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導致職工個人的養老金損失,應從職工個人累計繳納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考量確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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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臨強制徵收風險

企業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企業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企業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企業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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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處罰

1、責令限期繳納。這對企業為給員工繳納社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納的,將會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萬分之五。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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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企業是不能逃避的,就算是員工自願的,企業也是不能免除自己的義務,為防止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風險,企業應該為每一位員工繳納保險,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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