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了電動車,在騎車逃跑時由於車輛剎車故障導致小偷受傷,電動車主用承擔責任嗎?

瞌睡蟲不瞌睡啊


前一段時間我回答了一個問題,把車子停在停車位上,有一個醉漢騎摩托車撞我車上死了,該承擔責任嗎?這個是必須承擔責任的,拋開法律我們按公平原則也得承擔一定的責任,很多人不解,對我攻擊,大家可以看看相關案例,https://www.wukong.com/answer/6573186586324762884/?iid=39203324652&app=news_article&app_id=13。

偷電瓶車出現故障造成傷害應該賠償嗎?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案件,一個是不小心碰上了,主觀上沒有惡意,另外一個是偷別人的東西造成的傷害,所以偷別人的電動車出現故障造成傷害不用賠償,這是偷,主觀上具有惡意,如果是偷了噴了農藥的蔬菜中毒了,肯定是賠償的,這就是法律。

你在未告知車主的情況下竊取別人的電動車已經涉嫌偷盜了,電動車屬於個人私有財產,不是出租給你的,如果是出租給你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必須保證受益方的安全。

偷盜噴了農藥的蔬菜為什麼要承擔責任呢?大家都知道蔬菜是用來吃的,不適合使用農藥,不管你是故意的還是為了防治害蟲,都要承擔責任,這是吃的東西,電動車呢?你偷盜為了賺取利益,所以不承擔任何責任。其實小偷也不會去找失主賠償。

偷菜屬於小偷小摸,菜本身就是食用的,具有主觀故意,電動車屬於大件物品,是以佔有為目的的,是為了利益,為了錢財,所以不賠償。


大海傳媒


偷電動車的賊因為剎車故障,在逃跑過程中造成傷亡,車主到底需要不需要負責吶?回答是肯定的:不承擔任何責任!

原因就是:小偷騎車前未和車主諮詢車輛詳細情況,如可能導致出現意外的剎車、漏電、爆胎、等隱患問題,小偷未經車主同意私自開走電車,所以車主無需擔責


不要小偷賠償電車損失,已經屬於是算是考慮人道問題了,可能小偷家屬要求人道賠償,就以此抵消吧。


至於騎電動車導致他人財物損失和人員傷亡,則由小偷全全負責,因為小偷屬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人,既然騎車上路就意味著可以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與車主無關。

奉勸所有小偷和車主“借”車時一定要和車主詳細諮詢車輛情況,再進行偷車上路,否則給自己和他人帶來損失皆由小偷個人承擔。

大家如有更好的見解,請於下方回覆交流。如需瞭解更多新聞奇趣,可加我關注繼續閱讀,記得點贊喲!


遇我得福


小偷偷車是最可恨人了,記得十年前,我騎的一輛幾年的自行車被人偷走了。當時就心疼了好幾天,不是自己小氣,是自己跟自行車有感情了。那是我丟的第一輛自行車啊,當時對於小偷恨得是牙根癢癢。

在丟自行車後的好長一段時間內,我心裡都不好受,每次看到有人騎自行,都忍不住地仔細觀望。走到大街上留意觀察來往的自行車,真希望能找到我那丟失的自行車。

從那以後,我對於偷自行車、電動車的小偷是恨之入骨的。



對於小偷偷電動車,在騎車逃跑的時候,由於剎車故障摔傷。我認為這是小偷自己活該!是老天在懲罰他,電動車車主是沒有一點責任的。

但是還有一種例外的情況:就是電動車車主為了防止車輛被偷,故意將電動車的剎車系統改變,從而導致小偷摔傷或者死亡的,那麼電動車主就要承擔責任了。有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還要會被刑事追究。所以說電動車主一定要用合法的手段保護自己的財產,不能故意設套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當然,如果小偷只是摔傷,並且沒有證據證明是由於電動車主的故意行為造成的剎車系統損壞,那麼電動車主就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重情深


如果的確小偷偷的,當然不用啊

一開始看見這個題目,以為是個假想題目,但是生活中還真不少。

甚至還有出車禍,受傷太嚴重,只好報警求助的。


既然是小偷,代表車主並不知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無論車輛是不是車主知道有故障,被人偷了,車主也沒辦法告知開車人。

因此,車主是肯定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

這個不需要承擔責任,包括小偷受傷的責任和因為小偷車禍造成他人受傷的責任。都和車主本人沒有關係。

但是,這一切的前提是,你的證明對方是小偷,你的確是車被偷了,不知情。

最有效的證明,當然是報警

那麼如果車禍過程中自己車受損,找誰索賠呢?

前面已經說明了,車主是不用承擔責任的,那麼車禍還面臨的一個情況,就是車受損。

作為車主,自己沒有碰車,如果小偷因為剎車故意,出了車禍,車子被別人撞的面目全非。找誰索賠呢,這種情況可以報保險嗎?

首先,肯定會根據這場交通促成的原因,包含了剎車有問題,進而來劃分責任,最後依據劃分的比例,來負擔相關的責任。

在保險上,如果車輛處於被盜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根據交強險相關說明,保險公司會在其保險單位內進行人和物品的先行墊付,過後再追償相關責任人

什麼情況下,車別人開出了事故,車主也需要負責

這一點,其實主要體現在借車或者租車上,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時候,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的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除非借車的人有過錯,否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那麼哪些情況下,屬於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呢?

  • 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車有故障,並且該故障是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 也就是如果你是借車給對方,然後你也知道車有缺陷,比如提問中的剎車有問題,你依然借了,然後這時候騎車的人,出車禍了,那麼你就需要負責。
  • 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對方沒有駕照,駕照過期了,或者當時喝酒了,然後還借車給對方,出了車禍,這種情況下車主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後,希望大家保管好自己愛車,不要被偷,我不要輕易借給他人使用。


廖彩琳律師


車主應該負全責。

小偷以盜竊為生,偷電動車是本職工作,是在履行職務行為,無過錯。

車主存在如下過錯:1、未在小偷偷車前將車及時修好,導致事故發生;2、若來不及修車,未在有故障的車前立警示牌,告知小偷此車有故障,對可能產生的結果持放任態度;3、在前兩點未做到的情況下,未溫馨提示已經將車偷到手的小偷車有故障讓小偷慢走,錯過了避免車禍發生的最後機會。

綜上所述,車主負全責,小偷無責。

補充:不論車主是否追趕小偷,車主都是全責。


南陸堂堂主


賊偷了電動車,因剎車有故障而在逃跑過程中受傷,車主需要為此承擔責任嗎?答案肯定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因為車主就是因為電動車剎車出了故障,怕因故障而傷到人,所以才將電動車鎖好,並存放起來,準備次日維修。而賊在偷車之前即沒請示,也沒報告,在車主和保安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採用秘密的手段將電動車偷走,並在春風得意馬蹄疾的情感驅使下,駕駛盜竊來的電動車愉快的邊逃邊想:又一筆收入到手了,哈哈,誰能奈何得了我?哪曾想:人在做,天在看,老天爺都看不過去了,所以就果斷的給他製造了一起車禍,即使賊心不死,也夠他喝一壺的了!車主在整個過程中沒毛病。賊和賊家人如有意見,就找老天爺去提吧!








hyh139


小偷偷了電動車,在騎車逃跑時,因剎車故障導致車禍發生,而小偷在車禍中受傷的,車主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1、車主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因為,小偷的行為是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其與車主之間並無合同關係,因此,車主不存在違約,也就不存在違約責任。

2、車主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責任的承擔,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這就是:行為;損害後果;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過錯。就本案而言,車主沒有實施任何行為,也不存在過錯,因此,車主無須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3、車主對小偷不承擔民事注意義務。從法律上來看,車主對於小偷不承擔法律義務,因為,這對於車主來說,這種義務的承擔過於遙遠,甚至可以說是不在自己的預見範圍。因此,要求車主對於小偷於偷盜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後果承擔注意義務,是不公平的,甚至是不人道的。總之,車主與小偷之間沒有法律關係,不承擔民事注意義務。因此,對於小偷偷車後,在逃跑過程中,因剎車故障發生事故而產生的損害後果,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小偷偷了電動車,在騎車逃跑時由於車輛剎車失靈故障導致小偷受傷,電動車車主用承擔責任嗎?我個人覺得不用的。

雖然電動車剎車有故障,但那是歸他個人來使用的,如果外借,必須告知。並且進行修理才能借用,否則給人提供一個病車使用,則車主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但是因為是偷車逃跑,所以車主對車剎失靈無法告知也無義務告知,所以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跟車主是沒有關係的。

做為成年人,應該知道'偷車是違法的,且在逃行過程中能夠感知車剎是失靈的,本應該棄車而逃,但因為利慾薰心,堅持騎車逃跑,由此造成的交通傷害,由他自己負全責。


民諺民俗民間故事


這個當然車主不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車主是有償服務,收取電動車租賃費用,車主要承擔責任。

但是這個明顯是偷,而且沒有徵得車主同意,正因為車主沒有同意,強行竊取他人財物,要以偷盜論處,損害財物要賠償,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所以電動車主不但不用承擔責任,小偷盜竊成功,應以盜竊罪論處,並賠償電動車主,電動車造成損失。

石軒木屋



石軒木屋7


這種情況我認為是小偷偷電動車屬於盜竊行為,這個沒有問題,但是在騎車逃跑中因為車輛剎車故障導致小偷受傷,要分為兩種情況:

一,你發現了小偷偷車,是否有追趕,如果追趕過程中,小偷摔倒受傷,視情況裁定,如果只是普通的摔傷或擦傷,你屬於正當防衛,防衛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害,則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受傷比較嚴重,受傷後你沒有再進行毆打或腳踢的行為並且第一時間報警並採取救助行為,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二,你沒有發現小偷偷車,小偷在逃跑過程中摔倒受傷,屬於個人行為受傷,則無需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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