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自願放棄購買社保」行爲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社部:“自愿放弃购买社保”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近日,一則網上流傳的謠言說“根據勞動法最新規定,如果員工簽字自願放棄購買社會保險,離職時就可以從企業處拿到一筆賠償金”。人社部日前對此闢謠,強調所謂“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社部明確表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中都沒有所謂的“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離職時可以獲一筆賠償金”的最新規定。

人社部:“自愿放弃购买社保”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中亦有類似條款。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儁生教授表示,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的義務。不能根據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自己的意願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人社部:“自愿放弃购买社保”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朱儁生:僱主和僱員,他們基於這種自願的原則,當然可以達成一些協議,但是這種自願性的協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約定的範疇。我們五項的社會保險,它是法律規定的這種義務,不能通過自願性的協定去規避。

人社部指出,即使勞動者約定放棄社保,離職時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單位不同意補繳的,勞動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人社部:“自愿放弃购买社保”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素材來源 | 福州新聞網

人社部:“自愿放弃购买社保”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洪雅人社局

洪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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