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個車位停兩輛車,物業說不行!法院這樣判

一個車位可以停兩輛車嗎?

黃女士在順德一小區高價購買了一個大車位

原本是想給兩臺小車置個“家”

卻突然被物管告知一個車位只能停一輛車

雙方還因此爭論到了法院

近日,法院宣判了……

買一個車位停兩輛車,物業說不行!法院這樣判

買大車位停兩車,法院:沒問題

黃女士在順德容桂環山路一小區購買了一個建築面積達26.6平方米的車位,車位寬3.74米,長7.16米,可停放兩輛小型轎車。買車後,黃女士也在車位停放了一輛奔馳牌小型轎車和一輛飛度牌轎車。

然而,在2017年3月,物業突然通知,稱為消除消防安全隱患,將從同年4月1日開始一個車位只能停放一輛汽車,並對停放兩輛汽車的車位邊界位置打樁。此外,物管公司還規定一個車位只配一套出入小區大門的自動開閘藍牙。此外,物業還曾對黃女士停放的一輛小汽車上鎖。

買一個車位停兩輛車,物業說不行!法院這樣判

物業稱,黃女士車位的尺寸實際上不能滿足同時停放兩輛汽車的需求。若強行停放兩輛汽車,必然侵犯公共空間或者鄰近車位的空間。業委會也表示,黃女士多次遭隔壁兩車位業主電話投訴。無奈之下,黃女士於2017年7月將小區物管和業委會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包括打樁、鎖車、限制出入等行為。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依法享有使用權。該案中,黃女士作為案涉車位的所有權人,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法可使用該車位停放汽車。

法院分析如下:

1.兩被告稱相鄰車位業主多次電話投訴,但未能提供任何書面記錄,也未能說明清楚如何核實投訴人身份情況及投訴內容;

2.黃女士現場示範在案涉車位停放兩輛汽車,基本可以停放在案涉車位內,雖有少許超出部分,但並不妨礙其他行人、車輛的正常通行或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也不致影響相鄰車位的使用。

因此,黃女士主張當車輛大小符合一定條件時,案涉車位可停放兩輛汽車的說法,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還指出,雖然小區業委會召開業主委員會,對較大車位能否停放兩輛汽車問題作出了決定。但該管理規約並未經過其他業主討論、同意,也未向其他業主公佈,因此對業主並不具有約束力。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物管公司不得限制原告黃女士的車輛正常出入小區停車場,不得實施其他影響原告黃女士駕駛汽車正常停放、進出該車位的行為。近日,二審法院依法維持了原判。

類似的案例有不少

去年,家住順德容桂的陳先生,也遇到了類似的事件。陳先生說,他的車位是2006年的時候買下的,房產證的就是現在劃線的黃色框框內的面積,長6.65米,寬3.74米,面積達到24.6㎡。

自從他2015年多買了一輛車之後,就一直都兩輛車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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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去年的三月份,物管給大部分一個車位停兩部車的車主發了通知,稱為針對消防隱患,一個車位不能停兩輛車。

買一個車位停兩輛車,物業說不行!法院這樣判

陳先生在收到這份通知的時候,起初並沒有在意,因為他不覺得自己的車停在車位裡面會造成安全隱患。但是不久之後,物管開始阻攔陳先生的第二輛車進入車庫,並且在他的車位旁邊打樁。

買一個車位停兩輛車,物業說不行!法院這樣判

廣東至高律師事務所律師霍燕華表示,這些車位是產權車位,按照物權法,業主對這些車位有合法使用的權利。業主正常使用這個車位,沒有侵犯其他人的權益或公共權益, 物管是不應該阻撓業主使用。

不過,是否代表著只要自己的車位能停兩輛車

車主都可以停“任性”停呢?

去年,禪城區法院也判決了一個類似的案件

而車主卻敗訴了?!

12.5方車位停兩車,法院:車主敗訴

2008年6月28日,禪城的駱先生向佛山某投資有限公司購買了一個小區地下車位,其套內面積為12.5平方米。駱先生說,該車位比同時期車位售價高出了3萬元,他買的時候就是看中車位的後方有不少空間,完全可以停得下兩輛車,而且購買時開發商也允許他停放兩輛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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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手該車位後,駱先生一直停放兩輛車輛。可是到了去年,物業公司不允許駱先生再停放兩輛小車。駱先生於是將物管公司告上禪城區法院。

禪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1.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駱先生作為產權車位所有人,是否能夠在其車位上停放兩臺車輛。經查,駱先生產權證記載的車位套內面積為12.5平米,其作為車位產權人,佔有、使用該車位的範圍應該以車位套內面積為限,該車位產權套內面積與其他車位並無區別,不能推定該車位屬於停放兩臺汽車的車位。

2.駱先生稱購買車位時,開發商口頭承諾其可以停放兩臺車輛,該事實駱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該承諾沒有雙方合同約定,即使駱先生曾經以停放兩臺車的形式長期使用了該車位,也不能就此認定雙方就停放兩臺車輛形成協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業主共有的其他場所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駱先生停放兩臺車的行為並未得到其他業主的共同授權,故物業公司按照雙方簽訂的管理規約對駱先生的車輛進行管理,並不屬於妨礙駱先生車位產權的行為,故不需要予以排除妨礙。

最終,禪城法院依法駁回駱先生的訴訟請求。

所以,對於什麼情況下可以“一位停兩車”

一切以是否侵犯其他人的權益或公共權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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