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49)鄰里糾紛衝動傷人,公開審查化解矛盾

2018/8/2(649)邻里纠纷冲动伤人,公开审查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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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0日16時許,廣水市武勝關鎮某村村民胡某某見同村村民梅某某在自家門前補龍蝦籠子,向其要去年耕地的100元勞務費。要錢過程中兩人發生口角,梅某某用拳頭擊打胡某某的頭部、面部和胸部,造成胡某某肋骨骨折。經鑑定,胡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公安機關隨後對該案立案偵查,並將梅某某刑事拘留,近日以梅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請我院審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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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查過程中,承辦檢察官發現:該案系鄰里糾紛引起,犯罪嫌疑人梅某某傷人只因一時衝動,且梅某某家人已經與被害人胡某某達成調解協議,賠償了胡某某的經濟損失,胡某某對梅某某表示諒解,且胡某某現經過治療已經出院回家休養。我院依法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查,聽取了雙方的意見,核實了雙方刑事和解的情況。承辦檢察官認為,鑑於雙方已經達成刑事和解,且和解真實、自願,對犯罪嫌疑人梅某某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無逮捕必要。

為化解矛盾,我院依法對梅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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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文稿:楊白輝

審核:陳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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