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7年南通法院破產審判典型案例(下)

2012-2017年南通法院破產審判典型案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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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上午,南通中院召開破產審判工作新聞發佈會,向社會發布《2012-2017年南通法院破產審判白皮書》,通報破產審判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例。

據馬曉春庭長介紹,2012年至2017年,南通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理破產案件(含強制清算案件)296件。其中,新收破產案件共237件,審結145件,尚有未結破產案件151件。其中,民營企業佔比達91%,產能相對過剩或資金槓桿率相對較高的行業,如紡織服裝、機械製造、房地產建築、船舶製造等傳統支柱產業的企業破產增多。

以下為南通中院通報的破產典型案例。

南通盛唐置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南通盛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唐公司)系房地產開發企業,於2011年開發建設“盛唐君廷”商業房地產項目,共11幢房屋建築,也是該公司唯一經營項目。由於盛唐公司建設資金短缺,股東缺乏房地產開發和管理經驗,且公司內部管理混亂,加上高息借貸數額巨大等諸多原因,盛唐公司不能按約支付工程款,導致工程項目處於停工狀態。由於工程遲遲不能竣工,盛唐公司不能按約向購房者交房,導致施工單位農民工以及200餘名購房者多次至南通市、港閘區兩級政府進行上訪。

2013年8月,建設施工單位申請盛唐公司破產重整。港閘法院於2013年9月6日裁定受理盛唐公司破產重整案,指定由港閘區政府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清算組為管理人,並決定由管理人接管盛唐公司的財產和營業事務。在重整過程中,管理人積極對外招商,尋找有資質和意向的投資人接盤。在六個月重整期滿前,最終確定由南通高科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科公司”)為投資人承接盛唐公司100%股權,高科公司承諾優先債權按100%、普通債權按23.06%清償,先期注資1億元進行工程建設、三年半監管期內清償所有債務。據此,管理人向港閘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了重整計劃草案,債權人和投資人分組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隨後,管理人與高科公司簽訂了重整計劃執行與監管協議,明確了投資人和管理人的權利義務,以及重整計劃不能執行的法律後果;港閘法院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於2014年8月19日裁定批准破產重整計劃,並終止破產重整程序。目前,在管理人的監管下,重整計劃正在有序執行中,“盛唐君廷”房地產項目已通過綜合驗收,辦理完產權登記手續,正在對外進行銷售。

裁判要旨

本案系南通市首家房地產企業成功完成破產重整的案例,為其他類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參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港閘法院)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準確進行角色定位,即“黨委領導、法院審理、政府協同”,建立聯動機制,通力合作,積極穩妥地推進破產工作。從案件處理效果來看,不僅有效地解決了涉及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而且有效地盤活了破產企業資產,達到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金雙喜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六企業合併和解案

基本案情

金雙喜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雙喜公司)、南通博金電器有限公司、南通冠金置業有限公司等六企業系受施某一人實際控制的南通當地知名家族型企業,擁有38項國家專利,其免檢產品遠銷十幾個國家和地區。2014年下半年以來,六企業因過度擴張,資金鍊斷裂,相繼向啟東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啟東法院)申請破產清算。2016年12月7日,金雙喜公司及其五家關聯企業以存在人格混同、合併和解有利於挽救企業及公平清償為由,共同向啟東法院提出合併和解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金雙喜公司及其五家關聯企業雖均為法人主體,但實為整體運營,資金和財產均由金雙喜公司掌控,人員調配、企業決策和運營管理均由施某統一負責,已嚴重喪失法人實體應具備的財產與意志獨立性。

2016年12月8日,啟東法院向所有債權人下發通知,徵求各方對合並和解的意見,取得絕大多數債權人支持。同年12月28日,啟東法院組織召開由異議人、債務人、管理人、審計機構等參加的聽證會。2017年1月6日,啟東法院依法裁定金雙喜公司等六家企業合併和解。由於合併和解的債權清償率遠高於破產清算模擬清償率,債權人會議高票通過了金雙喜公司等六家企業合併和解協議草案,2017年3月23日,啟東法院裁定認可合併和解協議草案,終止和解程序。為確保合併和解協議履行,協議專款規定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由債權人委員會向債務人派駐財務人員,設立監管賬戶,監督和解協議履行,此舉有效維護債權人利益,也保障了和解後企業的有序經營。六家企業成功和解,數百員工重新上崗。

裁判要旨

針對家族企業特點,充分尊重債權人意思自治,靈活運用破產程序,及時由清算轉入和解,探索實質合併規則,構建合併和解程序,創設和解協議監督執行機制,化繁為簡,歸併資產,抵銷關聯企業間債權債務,提高債權清償率,確保債權公平受償和協議全面履行,實現優質企業重生。

南通誠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關聯公司合併重整案

基本案情

南通誠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通首控石化有限公司、南通盈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三公司為關聯公司,系合併破產重整,主要經營石油等化工產品及食用油品的裝卸、倉儲服務,涉及資產、負債金額達13億元左右,案情複雜,債權金額高,安全要求高。在如皋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時,誠暉公司通過託管仍在正常運營。在全國範圍內以公開競爭的方式選任指定破產管理人。結合重整企業的行業特點及債權債務關係來看,本案需要具有重整經驗的中介機構作為管理人,並有熟悉危險品行業以及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參與管理,在編管理人名單中該類機構較少,故對誠暉公司及關聯公司重整的管理人,適宜採用在全國範圍內選任破產管理人方式。故在全國範圍內通過公告方式邀請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報名參與競爭,向相關有重整經驗的知名律師事務所發出詢邀函。共收到來自北京、上海、江蘇等地的13家中介機構的申報材料,經評審委員會評審,就機構規模、從業經驗、管理方案等方面綜合考評,最終確定了三家中介機構進入隨機搖號程序。這次競爭性選任管理人,一方面選任的管理人對象擴大到全國範圍,更有利於優秀機構和人員參與到破產審判中,能夠充分發揮和提升管理人在企業病因診斷、資源整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通過競爭機制,可切實從更符合條件的範圍內擇優選擇管理人,提升破產管理的質量。

裁判要旨

破產重整受理後,對仍在繼續經營的企業,從有利於破產重整、特殊行業設備的維護、穩定客源及工人穩定等角度綜合考慮其繼續經營的可能性,探索適合企業經營與法律規定的具體經營模式(合理確定管理人與債務人的權限把控)。對涉及危化行業且企業資產、債務整體經濟體量較大的企業及關聯企業的合併破產重整,適用固有的地區名冊中搖號確定管理人模式,不一定能選任到能力強、經驗豐富、有力把控企業破產進程的管理人,可能存在管理人履職不暢和能力不足的問題。因此,擴大管理人選任的範圍以及採取競爭選任方式,更利於這類案件破產進程的順利推進。

南通鑫絲燕絲綢有限公司、南通蘇豪恆鑫絲綢服飾有限公司合併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南通鑫絲燕絲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絲燕公司)和南通市蘇豪恆鑫絲綢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豪公司)為關聯公司,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張某,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能償還公司到期債務,其一方面向公安部門投案自首,另一方面向海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安法院)申請破產。因兩公司為同一法定代表人且資產混同,海安法院決定合併審理。

鑫絲燕公司於2005年12月設立,註冊資本為388.1萬元,截止2013年8月31日,該公司賬面所有者權益為369萬元,但負債2232萬餘元,均已到期,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蘇豪公司於2006年12月設立,註冊資本為400萬元,截止2013年8月31日,該公司賬面負債6531萬元,資不抵債2315萬元

南通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作為本案管理人,經債權人申報,管理人審核鑫絲燕公司和蘇豪公司抵押債權合計為17.32萬元,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列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合計512萬元,所欠稅款合計101萬元,普通破產債權合計8592萬元,上述債務合計10937萬元。

本案破產財產變現情況:張某以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購買的坐落於崑山市區的房屋變現150萬元,股權轉讓收入150萬元,股權分紅66萬元,設備變現24萬元,存貨變現62萬元,清收應收款104萬元,庫存現金2萬元,高新區政府以2000萬元託底收儲公司不動產,合計2558萬元。

裁判要旨

破產財產能否變現,以什麼樣的成交價格變現,關係到職工、抵押權人、債權人權益能否得到最大化實現,也關係到破產案件能否及時結案;破產財產拍賣因受市場行情的影響較大,價格與價值經常發生嚴重偏離,拍賣在一定的時空下,不一定能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權益;以評估價為基礎,參考拍賣的結果,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介入托底收儲,是審理好破產案件的一個重要舉措。

南通志豪家紡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區志惠服飾品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南通市通州區志惠服飾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惠公司)設立於1997年4月24日,註冊資本240萬元,自然人控股,公司股東2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南通志豪家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豪公司)設立於2004年10月15日,註冊資本500萬元,自然人控股,公司股東2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系李某之子,作為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公司無任何權利,僅擔任兩公司的門衛。2012年下半年,兩公司經營出現問題,公司的流動資金出現嚴重困難,拖欠職工工資160多萬元。2013年元旦後,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李某之子棄企逃債失聯,公司職工及部分債權人情緒失控,公司的部分設備被哄搶,公司法定代表人無力控制,無奈之下,政府派出人員接管公司的安保工作。2013年1月15日,兩公司向通州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通州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同年1月31日,該院依法裁定受理志豪公司、志惠公司破產清算一案,4月2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5月25日裁定宣告兩公司破產。2013年7月19日,兩公司所有資產以2180萬元拍出。9月3日,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並通過財產分配方案。9月18日,財產分配完畢,通州法院裁定終結兩公司破產程序,同時裁定要求兩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裁判要旨

法院在立案前先行讓兩公司提供所需的破產申請材料,發現兩公司股東相同,經營地點相同,財務人員相同,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且公司的賬簿絕大部分已滅失,兩公司的資產無法區分,故決定由兩公司共同申請,並裁定合併受理破產。一般情況之下公司一旦破產程序終結,未受償的債權將不再受償。但因案涉公司的賬簿絕大部分已滅失,依據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明確要求兩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其破產企業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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