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占地可以“先行用地”?律师:不得滥用法律

小编曾看到一则留言,大意是遇到商业拆迁是好事,碰上某相关部门拆迁认倒霉。理由是,某相关部门拆迁常常打着公共利益的名号,比如建高铁、修路、建公园等项目,强行征地拆迁,拆迁补偿往往比较低。

广大的被征收人大多不熟悉法律,也不知道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不知道是否该为了公共利益项目放弃自己本来想争取的利益,更不知道某相关部门是否打着公共利益的名号,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在明小编讲的这个案例,就是当公共利益项目占地滥用法律时,被征收人是如何维权的。

因公共利益占地可以“先行用地”?律师:不得滥用法律

对因公共利益占地不合理补偿说“不”

南通,我国首批沿海对外开放城市,与上海、苏州灯火相邀,西、北与泰州、盐城接壤,“据江海之会、扼南北之喉 ”,被誉为“北上海”。然而随着近年来高铁的修建,其地域优势逐渐下降。在此大背景之下,铁道部、上海市政府、江苏省政府共同筹资修建沪通铁路。2012年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修建沪通铁路,该铁路建设全面启动。

修建高铁,这是好事。对祖辈都生活在南通的邱某来说,他非常高兴自己的家乡能通高铁。所以,当该铁路上海与南通安亭段2015年动工建设,需要征收包括邱某家在内的房屋时,他表示积极配合。

不过,看到补偿方案后,他的心凉了一半。村委会告知他安置补偿为一套未来修建的小产权房外加部分货币。“补偿太不合理了。”考虑到安置房属于多层住宅且距离原来的村庄十几公里,将来家中父母进行耕作将十分不便,货币补偿也比较低,不足以让父母在家养老。

补偿方案自己还没有同意,但房顶上修建高铁的声音已经传来。加之,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狂轰乱炸般的做工作。他有些烦了。邱某觉得,即使是公共利益的占地,也该有个合理的补偿,遂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因公共利益占地可以“先行用地”?律师:不得滥用法律

国家重点项目可以“先行用地”?

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向南通市政府、区政府和当地街道办事处发出律师函,告知其征收土地要依法进行。此举主要是削弱政府的强势态度,缓解当事人焦躁的情绪。

接下来,律师启动了拆迁维权的常规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此了解相关的征地批准手续。事实上,根据前期的调查以及邱某的描述,律师基本可以断定,这个项目的征收用地是不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的。当地国土部门后来的回复也证实了这一点,对方称“因进行沪通铁路建设有国土资源部先行用地批文,没有其他的征地手续”。言下之意是,这样的国家重点项目,是有“特权”的。

那么问题来了。国家的重点项目占地可以“先行用地”?

我们先来看看“先行用地”是个什么程序。先行用地特指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在申请报批用地时,由于工期紧,对控制工期的进场道路、导流涵洞(渠)、输电设施等用地,在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经有批准权的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行用地,但须在半年内办理正式用地报批手续。

请注意,“先行用地”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不应超过半年。换句话说,如果,先行用地超过了半年,还未办理正式用地报批手续,即违法。

因公共利益占地可以“先行用地”?律师:不得滥用法律

与合理补偿只差了一纸行政复议申请

在邱某的案子里,当地政府过了半年期限,仍旧没有办理合法手续,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用地群众的地上附属于进行补偿。显然,当地政府涉嫌违法占地。

随即,邱某的律师向相关部门提出查处申请,直接对国土资源部的先行用地批复提起复议,指出该文件的违法性,说明在没有进行相关征地批文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进行项目建设。

行政复议申请发出的第二个月,当地政府找到邱某主动提出协商解决,并提高补偿的数额,希望邱某能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最终,在律师的指导下,邱某经过几个回合的谈判最终和当地政府达成协议,以一套现房和70多万的货币补偿实现了满意的征收补偿。

在明律师提醒,现实中,像邱某这样的例子很多。一些公共利益征收项目,滥用“先行用地”的法律规定,强拆强征土地,而被征收人不懂法律,不明白政府合法拆迁界限,往往难以维权。

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公共利益征收项目,要勇敢对不合理补偿说“不”,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权。

作者|孟登高

如果觉得我们的文章对你有帮助,请转发关注。

如有拆迁问题,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咨询,或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