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扣扣案件看法律权威的失落

洪律师:今天是大年初五,本来想歇着了,可是有件事不得不跟您再聊聊。我想,“天下说法”的朋友们也应该很关注,观点分歧也不会小。那就是,张扣扣杀人事件。

吴老师:听说了。这两天朋友圈也被这事儿刷屏了。说实话,我对一些人为张扣扣点赞还是颇为不解的。有的甚至用“侠士”来称呼他,呼吁官方无罪开释杀人者。到底怎么回事?

洪律师: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案情:2月15日,也就是除夕夜,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发生一起杀人案,致2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为父子三人,71岁的王自新,47岁王校军和39岁的王正军。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已投案自首。从目前披露的一份二十多年前的判决书看,死者之一王正军曾在1996年致嫌疑人张扣扣母亲死亡,当时张扣扣才13岁。据说,当时重罪轻判了。因此,才有人把这次杀人事件看做是张扣扣为母复仇。

从张扣扣案件看法律权威的失落

吴老师:那当年的那份判决,是怎么表述王正军致张母死亡事件的呢?

洪律师:我查到了1996年的《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南刑初字第142号)。该判决书披露,1996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正军的邻居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天22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王正军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未成年,判处有期徒刑7年,由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639.3元。

吴老师:我觉得这份判决书很简单啊。张母汪秀萍过往与王家有矛盾,什么矛盾?案发那天发生了什么纠纷,为什么吐唾沫?汪秀萍打王正军,造成了什么伤害?语焉不详啊。我在网上看到说什么宅基地纠纷,说王家父子把张母打死,还说判决无期徒刑,后减为八年,后又改为三年,真真假假,哪些是真的啊……

洪律师:网上有些信息不见得是真的,比如你刚才说的判无期徒刑后减刑为八年,再改为三年,这判决书是公开信息可以查询,白字黑字是判了七年,刑期自1996年8月29日起至2003年8月28日止。被告人没有上诉,这就是生效判决。就算服刑期间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而且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间隔一年以上,那么七年减为三年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我觉得谣传的可能性比较大。

从张扣扣案件看法律权威的失落

吴老师:那王正军被判七年有期徒刑是否过轻?我认为这是张扣扣报复的主要原因。

洪律师:我看了判决书主文,当时的量刑考虑了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是被害人有过错,是汪秀萍先朝被告人之兄脸上吐唾沫,然后用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第二是被告人用木棒打的,是在隔了几个小时候抢救无效死亡,所以没有定性故意杀人,是故意伤害致死;三是被告人王正军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又是在校学生;四是被告人坦白认罪。故意伤害如果有从轻情节,七年也并不算轻。问题是,事隔多年,我们现在无从判断这些量刑减轻或从轻的情节,是事实,还是人为做出来的。如果是事实,我们不能认为判决不公,如果是伪造的,那就存在枉法裁判,需要通过再审程序去纠正。我是不主张个人采取私刑的。

吴老师:可目前网上一片支持张扣扣的声音,有个读金庸的自媒体作者还把他与古代武侠相提并论,大意是说,司法不能给他公道,他就只能回归丛林正义,自己讨个说法了。还说,洪七公杀了几百人,个个都是奸恶之人,替天行道没什么不好的。可是,判断被害人是否属于奸恶之人的权力在谁?如果杀人者都有权自己做判断,那就意味着所有的杀人都有正当性。张扣扣说自己杀的是奸恶之人,王正军是否也可以宣布自己杀的是奸恶之人呢?每个自称正义的人,在杀人之前,是否经过缜密的侦查、证据判断以及排除了一切冤枉的可能呢?如果私刑可以代替国家的法律机器,那社会秩序岂不是又重回原始的同态复仇?

洪律师:我现在对于网上流传的说法颇为怀疑。在没有经过调查之前,就有作者信誓旦旦地说,当年张扣扣是目睹自己的母亲被打死,王家有“运作”,导致死罪轻判,我想问这位作者,你当年在现场看到的吗?你是否检视过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抑或只是靠想象在脑补?我看过网友有一篇文章,把张扣扣案几乎描述成了基督山复仇记,还给他写了史记体的传记,简直成了英雄。为母复仇就是孝?那王正军的儿子如果想为父报仇,是否也有权去杀了张扣扣的家人?张母死于邻里冲突,如果所有的邻里冲突都如张扣扣般处理,我认为吴老师您说的同态复仇确实回来了。大家走在街上,难道不怕到处都有这样的“侠士”打着替天行道的旗号杀人吗?反正我是不喜欢一个谁都认为自己有杀人正当性的世界的。

从张扣扣案件看法律权威的失落

吴老师:现在有些自媒体,为了流量无底线地为杀人者叫好,这是吃人血馒头啊。有些自媒体人,把张扣扣案当做发泄自己对社会不满的一个借口,宣扬法律无能,鼓吹血亲复仇,唯恐天下不乱。当然,也有一些有着朴素正义感的群众被这种舆论带跑了。官方舆论在这次事件中反映有点滞后,一是无法及时回应疑点,二是无法及时纠正跑偏的价值观。我个人认为,这次事件,既反映出法律权威的失落,也反映出舆论场的失控。从更深层次,也反映出在乡村社会,国家推行的秩序被丛林正义所取代,法律让位于村霸,道德失范,救济渠道不畅。我们前几期讨论的扫黑除恶,重点在农村在基层,是有道理的。

洪律师:我们法律界就够乱的。有的主张张扣扣杀人,但没有殃及无辜,没有社会危害性,应判无罪;有的认为他是故意杀人,不管有什么隐情,如此残忍杀人,都不能免死;有的认为当年的案件就不应定故意伤害而应定故意杀人,司法不公,所以本案张扣扣报复杀人情有可原,不应判死刑。但我发现,这些争论,很多都是在没有全面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发生的。把张扣扣杀人跟于欢案件相提并论,更是不妥,连基础性事实都不一样,怎么类比?

吴老师:媒体目前所报道的,未必是事实,有很多是传闻。这些年来,凡是有恶性案件,总会有媒体不厌其烦地去挖掘凶手的身世,什么遭受不公,什么苦大仇深,反正就是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杀人是这个社会造成的。只是这次走得更过了一点,自媒体宣扬什么游侠精神,法治都提了这么多年,是要仗剑走天涯怎么着?张扣扣这属于私刑,最多算私力救济,跟游侠有一毛钱关系吗?农村互相打架,世代结怨的多了,能上升到什么高度?要我说,二十多年前那个事情,双方各有损伤,只是一方被打死,一方判刑,就算不公平,也算不上预谋,现在这个故意杀三人,显然是预谋已久,哪个危害性大真不好说。三条人命换一条人命,你能说你一定是正义,你不是比当年的凶手更邪恶?

从张扣扣案件看法律权威的失落

洪律师:诚如你言,的确有些媒体每次都替杀人犯找优点,这种病,得治啊。国家的法律,如果都没有人信了,那是这个社会的悲哀,所有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万一那个夸杀人犯为“侠士”的人,最终死在另一个“侠士”刀下呢?

吴老师:看来,在这个问题上,咱俩的共识多,分歧少。那么,你认为,现在的法律为什么不被人相信,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司法为何不能取信于民呢?

洪律师:我认为,法律权威的失落,不能把板子打在民众身上,说他们不懂法,或者完全不回应他们提出的问题。礼失而求诸野,如果正常法律渠道无法解决,老百姓是很容易回到原始的丛林正义的。你看中国古代的《赵氏孤儿》,那么多人做出牺牲,隐忍那么多年,就是为了完成复仇大业,因为那是实现正义的唯一渠道。在邪恶势力黑云压城、风雨如磐的黑暗年代,呼唤正义,讴歌为正义而献身的自我牺牲精神,并坚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是《赵氏孤儿》广受欢迎、流传久远的原因吧。我们再看香港电影《杀破狼》里面,在法治社会里,遇到恶警当道,无法实现法律上的正义时,主人公后来也是通过自己手刃恶人实现正义的,这其实是法治社会的悲哀。这说明,是法律的执行出了问题,是司法出了问题,还有,与司法共生的普法以及法律理念的宣传也出了问题,它使得法律不再被信任。

吴老师: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是有完备的实体法,还应该有完善的程序法,有实现正义的受监督的法律执行体系。当然,1996年时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还不如今天这般完善,但有些问题是有共性的,比如刑法对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对于如何证明构成何种具体罪名以及量刑的程序规定,关于不同的犯罪事实的证据审查判断,都需要有严密的法律规定,以及围绕着这些法律的司法人员、执法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约束,围绕着前述制度实施的上诉制度、律师制度、审判监督制度,以及法律不公时的救济渠道。我看当年的判决书对证据审查判断和最后的说理都过于简单,没有达到判决本身应有的社会效果。这些年来,也不知道张扣扣是否因此而申诉或者上访过。如果1996年的案件确实存在问题,张扣扣可以有畅通的申诉途径和再审机会,也不一定会发展成极端恶性案件。

洪律师:今天的话题比较沉重,但作为法律人,我们应该严肃认真地讨论,而不能回避这些矛盾。出现的问题不解决,难保不会出现王扣扣,李扣扣……如果简单地把这起事件归结为“孝子替母报仇”,我觉得既不符合事实,又容易误导问题的方向。

从张扣扣案件看法律权威的失落

吴老师:我也觉得现在官方对于信息的披露实在有限,对我们的判断也产生了一些阻力。张扣扣为什么针对的是王家父子三人,当年是王正军一人犯罪,还是父子三人都有参与?头上的钝器打击伤是多少下,是一下还是多下?被告方是否真的存在经济困难,导致赔偿不足?判决书所列的证人证言具体内容为何,这些证人是否与被告方存在利害关系?张扣扣当年已经十三岁,如果目睹犯罪,是否也应成为重要证人?被告人虽然未满十八周岁,但也只是法律规定一般不公开审理,最后决定不公开审理是否还有别的考虑?我觉得,光看判决书没有什么用,最好再调取一下当年的审判内卷,也许有一些公开判决书里没有记载的内情呢。

洪律师:一句话,那份判决书放在当时或者今天,都没法让人信服。法律权威的失落,有时不是民众造成的,而是司法者本身,所以我们法律人都得反思一下,我们对待法律的态度。二十多年过去了,虽然情形已经大有改善,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并没有提高多少。

吴老师:等待张扣扣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这句话现在说来有点悲凉。但无论怎样,都不希望这样的悲剧再上演。张扣扣用一种极端的方式去复仇,这是他个人的悲哀,也是这个社会的悲哀。此案也提醒我们,法治之路任重道远,绝非是一句套话,而是冰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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