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要擅於抓住對方離婚證據里的漏洞

訴訟中要擅於抓住對方離婚證據裡的漏洞

該案情況大致是:馬先生(化名,原告)與我的當事人劉女士(化名,被告)於2009年登記結婚,因感情不和於2012年10月開始分居(但原告無離婚證據證明分居問題)。進而於2013年8月起訴離婚後撤訴,半年後,也就是2014年3月,馬先生再次向豐臺區法院起訴離婚。我的當事人劉女士認為雙方還是有感情的,所以不同意離婚並且希望把離婚問題拖得越久越好。既然這是我的當事人的意願,本律師當然要想辦法阻止法院在這次訴訟中判決離婚併為阻止半年後對方的第三次起訴後法院判離做些前期準備。

其實,就本次離婚訴訟來看,雙方的感情的確沒有達到法定的感情破裂標準(分居不夠法定的兩年標準),加上對方去年第一次起訴後輕信了其律師的建議在尚未開庭的情況下就撤訴,做得非常不專業(本律師之前的文章裡曾談到過,對於原告來說起訴離婚後即使很有可能被駁回也不要緊,最好讓法院出判決書,這麼做才能增加半年後第二次起訴離婚成功讓法院判離的可能性)。同時,雙方也沒有什麼原則性的矛盾,只要我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本次訴訟中法院很可能會駁回對方的起訴。 所以我們這次應訴成功的把握還是很大的。然而,俗話說:“天下沒有離不掉的婚。”只要雙方分居滿兩年後,原告依然堅持離婚,則法院遲早會判離。所以,本次訴訟後,如何繼續拖延離婚時間,甚至達到分居滿兩年後仍然讓原告無法離婚才是本律師所關心的問題。

前面說了,雙方雖然已經分居,但對方沒有確實有效的證據加以證明,所以我方可以否認分居之事。但本律師還是希望能找些相反的證據來證明雙方沒有分居,如果有此類證據,那就太理想了。沒想到機會就在今天法庭上的舉證質證階段出現了。舉證時,原告拿出一份鄰居簽字的居住證明,意圖以我方從結婚以來一直居住在豐臺區某處來證明該離婚案件屬於豐臺區法院管轄。本律師接過來一看便發現該文件的措辭是:“馬先生與劉女士從2009年結婚後一直居住在豐臺區某處至今。”落款時間是2014年4月16日。雖然該證明可以讓豐臺區法院認定對該案有管轄權,滿足對方就管轄問題的證明目的。但漏洞是:文件中寫的居住人是馬先生和劉女士兩個人,且二人居住至今。那麼可以就此推論出原、被告雙方根本沒有分居,至今仍然住在一起。加上這份證據是對方自己提供的,只要我方加以確認,其證明力不言而喻。於是,本律師馬上以上述理由發表了質證意見。對方律師顯然之前沒有意識到這個漏洞,想要解釋卻前後矛盾,根本無法說服法官。庭審情況變得對我方非常有利。加之我們以雙方沒有實質的矛盾,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感情破裂標準,所以不同意離婚作為主要答辯意見,相信法官很快就會作出判決駁回對方的起訴。而且,對方自己提交證據直接否定了其在離婚起訴書中所稱的雙方已於2012年10月分居至今的說法。所以,本次訴訟被駁回後,等半年後對方再起訴時,也只能從這次判決後再另行尋找其它證明分居的證據了,而且即使找到了也只能證明到下次起訴時雙方分居僅半年,依然有可能被法院以不符合法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才屬於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判決離婚的情形為由而駁回。這樣的結果完全可以滿足我的當事人劉女士想要拖延離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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