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誰承擔舉證責任

违法强拆,谁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徐先生系河南省駐馬店市正陽縣某村村民,在正陽縣南環路擁有合法房屋一套。2009年3月,徐先生獲得了該套房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後因花生食品城建設需要徵收該房屋。2017年4月,正陽縣執法局以原告未向其提供房屋建設批准手續等材料,給原告下達了《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徐先生不服,提起了行政複議和訴訟。

2017年9月,在行政訴訟期間,正陽縣執法局在正陽縣人民政府的組織下強拆了徐先生的房屋。徐先生認為,正陽縣人民政府在沒有履行任何合法徵地程序,也沒有與其簽訂任何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組織正陽縣執法局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遂以正陽縣人民政府為被告,向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請求依法判決確認正陽縣人民政府組織的行政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的行政訴訟。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主體是正陽縣執法局,正陽縣人民政府作為本案訴訟被告,屬於起訴的被告不適格,徐先生應按照行政訴訟法的級別管轄規定另行主張權利,據此駁回原告起訴。

徐先生不服,上訴至河南省高院。省高院經審理認為,徐先生合法擁有的房屋被強制拆除系正陽縣人民政府因建設花生食品城項目需要而組織進行的,正陽縣執法局只是具體的實施者、參與者,故撤銷了原審法院作出的駁回徐先生起訴的行政裁定書。

【法律分析】

強拆在徵地拆遷案件中屢見不鮮,被老百姓廣為詬病卻逐漸成為推進拆遷工程的一大利器。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之一在於: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合法。

法律明確規定:國家尊重並保障房屋所有權人依法取得的房屋產權。任何單位或個人,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取得的房屋產權,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賠償責任。本案涉案房屋在2009年已領取集

體土地使用權證,正陽縣執法局以原告未向其提供案涉房屋的建設批准文件為由認定違法建築,並對案涉房屋進行強制拆除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確認違章建築須由法律授權的機關界定,不能自說自話。

事實上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即被告正陽縣人民政府應提供證據證明案涉房屋系違法建築,並舉證證明其組織強拆的行為屬於合法行為,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律師在此提醒大家:如遇有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他們是否佩帶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是否攜帶違法建築確認書及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批准文件。

爭議焦點之二在於:作為強制拆除案涉房屋的組織者,正陽縣人民政府是否為適格被告。

徵用土地方案擬定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准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府批准。徵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

在強制拆除案件中,原告應當對適格被告承擔初步證明責任。行政機關已經發布徵收決定,或者作出違法建築確認決定的,原則上推定作出徵收決定或者違法建築確認決定的機關是強制拆除機關。除非作出決定的機關有證據證明強制拆除行為確屬其他相關部門組織所為。本案中,正陽縣執法局局長明示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系領導指派,且正陽縣人民政府作為徵用土地方案的批准單位,組織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原審法院以案涉房屋是被正陽縣執法局強制拆除,原告卻以正陽縣人民政府為本案被告進行起訴,屬於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為由駁回原告起訴,實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從基礎事實出發,結合責任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邏輯作出合理判斷,維護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聖運律師提醒大家: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一些政府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常常將徵收拆遷的正當程序拋於腦後,當強拆完畢,行政相對人,也就是拆遷戶,要進行法律救濟難度就會加大。因此,對於在沒有完成法律規定的程序就對被拆遷人粗暴違法的強拆,是侵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具有不可控性,建議被拆遷人在房屋未被強拆前,應有相應的法律保護意識,儘量做好證據的保全工作,啟動相關法律程序進行權利維護和救濟。政府違法強拆,必須承擔行政賠償的法律責任,而不得以補償規避賠償責任,賠償必須能夠充分保障被徵收人本應享有的權益,並確保被徵收人的權益得以落實。

【典型意義】

有損害必有救濟,正義永遠不會缺席。權利的救濟保護是保障民生、維護秩序的應有之義。在房屋違法拆遷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行政主體相互推諉,當事人投訴無門的現象。本案原告的經歷告訴我們,要充分運用司法智慧,妥善釐清適格被告,及時行使訴訟權利,方能提高維權效率。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