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有啥變化?集中在三方面

繼今年7月31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後,昨天,新華社受權播發了修訂後的《條例》全文。

這是黨的十八大之後,黨中央對《條例》的第二次修訂。修訂後的《條例》共142條,與原《條例》相比,新增11條,修改65條,整合了2條。

現行版本是2015年10月黨中央印發、2016年1月1日實施的。

本次修訂的內容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

  1. 將黨的紀律建設的理論、實踐和制度創新成果,以黨規黨紀形式固定下來;
  2. 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3. 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管黨治黨存在的突出問題紮緊籠子,實現制度的與時俱進。

和上次修訂後較為不同的一點是,本次中央要求把學習《條例》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和黨校(行政學院)教育課程,使鐵的紀律真正轉化為黨員幹部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

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有啥變化?集中在三方面

政知見(微信ID:bqzhengzhiju)梳理了本次修訂後《條例》中各部分的主要變化,從微觀中看到中央對黨紀要求的變化。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章主要有三個變化。

首先,黨的紀律建設的指導思想在此前的基礎上,增加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時強調: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

其次,增加了“四個意識”的表述。2016年1月29日中央政治局會議首次提出後,經過兩年的實踐發展,最終寫入了《條例》。

第三,新增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條款。這部分內容最早在2015年由王岐山提出,後於2016年底寫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主要調整了兩部分內容。

《條例》強調要“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此外,對於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新《條例》細化了不同的情況。

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做出改組或解散的決定。

對於開除黨籍的黨員多了一條限制,五年內不得推薦擔任同級或更高的黨外職務。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這部分主要增加了幾處細節條款。

  • 從輕或減輕處分的情形中,增加了“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 應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的黨員,如果有從輕或減輕處分的情形,在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的方式上,增加了責令檢查、誡勉兩種方式
  • 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形增加了“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此部分主要有兩大變化,一是刪除了舊版中關於影響黨的形象、敗壞黨的形象給予處分的表述,二是對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處理做了修改。新版《條例》指出,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政務處分後,再移送國家機關。

第五章 其他規定

黨組織在黨員死亡後才作出處分決定的,如果處分是留黨察看以下,之前要求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新版《條例》強調,要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另外,黨員受處分後,除了職務、工資需要調整,新版《條例》還強調工作和其它有關待遇也應相應變更。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說完大原則,現在看分則。

政知見(微信ID:bqzhengzhiju)先說新增的乾貨:

  1. 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要處分。
  2. 詆譭汙衊英雄模範的要處分。
  3. 黨員領導幹部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揹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要處分。
  4.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要處分。
  5. 製造、散佈、傳播政治謠言,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的要處分。
  6.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要處分。

同時,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條例》新增了“柔和政策”,給出了選擇:

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新增了兩種情況:

  • 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 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有啥變化?集中在三方面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條例》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情形進行了細化,從“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調整為“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以上這些情形都要處分,提高了可操作性。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新版《條例》在本章第一句話就是新增的“表態”,強調黨員幹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然後才是具體的情形表述。

廉潔紀律部分主要增加了對金融資本方面的條款。

黨員不該收受的物品中增加了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

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表述中,增加了“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併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情形

此外,第95條全部為新增內容,強調黨員幹部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採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的,或者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都屬於違紀行為。

第九章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群眾紀律方面最大的特點是增加了扶貧領域和涉黑涉惡的內容。

比如同等情況下,扶貧領域違紀要加重處罰。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情節嚴重的開除黨籍。

另外一個亮點是,群眾反映強烈的黨員幹部庸懶無為、效率低下也寫進了《條例》,此後再出現這種情況可直接給予黨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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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也算違反群眾紀律。

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工作紀律主要新增了4種情況下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應受到處分,包括:

  1. 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
  2. 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
  3. 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4. 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被寫入了《條例》,情節嚴重的撤銷黨內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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