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盯徵收拆遷中的亂作爲與不作爲

導讀:我們都知道,徵地拆遷案件社會敏感度高、涉及利益廣,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很好地利用手中的權力,權衡各方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不能亂作為,也不能不作為,正所謂“有權不能任性”。可是有些行政主體,置法律於不顧,無原則辦事,任性執法,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在徵地拆遷中,行政機關為達到逼遷的目的,非法斷水斷電;甚至在不履行任何前置程序的情況下,直接強制拆除被徵收人的房屋。這些行為都嚴重影響了當事人的正常生活,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本文,在明律師就為大家解析這樣一起案件……

緊盯徵收拆遷中的亂作為與不作為

【案例解讀】

B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縣有色金屬研究基地,需要徵收轄區內C村的一部分土地。葉某等三人的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但是,經審查,葉某等三人的房屋屬於未經鄉鎮規劃批准和領取土地使用證的“兩違”建築物。後來,B縣政府先後發佈了《徵地通告》《徵地預公告》《致廣大村民的一封信》等文件,以調查筆錄的形式告知葉某等三人所有房屋為違法建築。縣國土資源局發出《通知》,要求葉某等停止土地違法行為。葉某等人沒有理會,縣政府便對葉某等人採取斷電斷水的措施,葉某等人仍然不卑不亢,拒絕搬遷騰退土地。某日凌晨,在未履行催告義務,未發佈強制執行決定,未予任何公告的情況下,縣政府組織人員對葉某等三人的房屋實施強拆。葉某等人不服,遂向A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縣政府斷水斷電行為以及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緊盯徵收拆遷中的亂作為與不作為

【法院裁判】

經審理,市中院認為,雖然葉某等三人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建房未經政府批准,未辦理相關手續,屬於違法建築。但縣政府採取斷水斷電逼遷,嚴重影響當事人的正常生活,屬濫用職權、違法亂作為;另在沒有履行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強制拆除房屋,程序存在嚴重瑕疵。

其一,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同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在本案中,法官認為,B縣人民政府採取斷水斷電的行為以達逼遷目的,違反上述法律的規定,屬於違法行為。

其二,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本案中,縣政府既沒有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在執行強制拆除之前又沒有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沒有依法履行催告義務,屬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綜上,法院依法確認B縣政府斷水斷電行為以及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緊盯徵收拆遷中的亂作為與不作為

【律師說法】

任何事務,都有其解決程序和方式方法,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即使是違法建築,也應該尊重它的存在,因為它關係到當事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必須通過正當程序、合法方式進行拆除。而不應該像本案中行政機關在沒有任何通告的情況下強制拆除,如若此所為,將嚴重違反行政法“程序正當原則”。另根據“權責統一原則”,有權必有責,違法受追究,侵權需賠償。行政機關的亂作為和不作為必定受到法律制裁。如果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明律師最後需要補充的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們可以嘗試以供電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賠償因未事先通知斷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多措並舉,多條腿走路,對於應對斷水斷電逼遷與違法強拆總是有益的。

作者丨李鵬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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