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譜五法
所謂五法,指的是
明族屬、別長少、辯同異、避名諱、參詳略。1.明族屬:
禮日睦於父母之黨,可謂孝矣,因而及其妻女族者,所以廣愛而明有親也。
2.別長少:
長少之別,惟在行次,故明系之上加次行以別之,使尊卑之倫秩然不混。
3.辯同異:
姓不可混也,是吾族者,雖微不棄;非吾族者,雖顯不錄。蓋明一本之親而杜謬援之失也。
4.避名諱:
先人名諱,為子孫者,慎不可犯。散徙不知而同者,當改避。若登譜以後不可復蹈此敝。
5.參詳略:
譜有三詳:德孚內外者必詳;奮身科弟者必詳;世守四民之業而勤勞於家者必詳。又有四略,播遷他郡者略之;考採無徵者略之;遊蕩無家者略之;行檢不修者略之。
六不書
一曰棄祖 :
祖為身之所自出,有祖而不敬是棄之也。與凡不孝不悌及身非祖脈者皆棄祖類也,故削之。
二曰叛黨:
君臣之義同與天地,背君者不祥。凡有藐視王章幹明犯義者直與州黨同律。大逆無道者不書,欺君蠹國虐害及下民者不書。為書吏舞文連累宗族者不書。
三曰犯刑:
五刑之屬三千而罪大者不赦,三尺凜凜自幹憲典,國法之所不榮,即為家法之所必棄。巨惡已經大辟者不書。絞六點刖者不書。無故將婦人縊死圖賴者不書。
四曰敗倫:
五倫為天下之達道,彝倫不墩是禽獸也。敢有敗常瀆亂者嚴之以肅家聲。欺公滅祖者五倫乖唳者不書。
忤逆不孝毆親致死者不書。兇暴橫行毆親致死者不書。奸生妓生及螟異姓子以亂宗族者不書。
五曰背義:
義者宜也行不合宜則於眾棄之勿滋虺蜴荼毒良裔,輿娼優奴隸為婚者不書,母出廟絕不書,失譜牒以亂世派者不書,修譜吝費而自甘棄祖者不書。
六曰雜賤:
貧而賤非賤也甘為下流斯乃一族之所鄙削去其名以為立志汙下者勸 。現為奴者不書。為娼為優為隸者不書。為僧道棄辱親者不書。八歲至十五歲為殤妖者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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