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诉讼有时限 维权宜趁早

有一句法律谚语叫作: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通俗的讲就是“权利不用,过期作废”。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如果没及时主张权利,时间过得久了,可能会节外生枝。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由于起诉已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依法驳回了三原告唐某某、李某枝、李某加的诉讼请求。

鼎城:诉讼有时限 维权宜趁早

案情回顾:吴某平和杨某达系夫妻关系。1997年3月25日,吴某平向李某元借款,李某元将自己的30000元钱借给吴某平,吴某平向李某元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某元于2017年5月3日出世,唐某某系李某元之妻,李某枝系李某元之女,李某加系李某元之子,三原告在清理遗物时发现借条。吴某平借款后,一直未偿还借款及利息。唐某某、李某枝、李某加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鼎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吴某平、杨某达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为:唐某某、李某枝、李某加的诉请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1997年3月25日,借款人吴某平向出借人李某元借款30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每月付息,息3分,李某元实际提供了借款,吴某平借款后,一直未偿还借款及利息,唐某某、李某枝、李某加于2018年7月24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息,时间长达21年4个月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唐某某的起诉已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且唐某某没有提交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证据,故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刘蓉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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