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引發的倫理親情之爭:你是要房子,還是要親情?

導讀:當下,拆遷似乎成了富裕的等價詞彙,一遇拆遷富四海,尤其在北上廣深這樣的發達地區,許多原來的溫飽戶成了擁有了多套房的“房地主”。但也有些家庭,房子多了、錢多了,“家”卻散了。本文,在明律師帶您一起關注拆遷所引發的親情、倫理紛爭,關心一些錢和房子以外的重要的事情……

拆遷引發的倫理親情之爭:你是要房子,還是要親情?

【父母、子女形同陌路——看似簡單的贈與】

1.消失的親情

含飴弄孫、幾世同堂本是老人的美好願望。戶口簿上載有爺爺奶奶、爸爸媽媽、孫子孫女。但拆遷來了,登記在同一戶口的一大家相互成了原被告,案件幾經庭審。爺爺奶奶將拆遷所得所有房屋均贈與了爸爸媽媽、孫子孫女,簽訂了贈與合同但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爸爸媽媽想賣房,但房子還登記在爺爺奶奶名下,爺爺奶奶年老無收入想把房子租出去,就這樣雙方僵持不下。爸爸媽媽一紙訴狀將爺爺奶奶告上法庭,要求爺爺奶奶履行辦理過戶手續的合同義務。在明律師接受了爺爺奶奶的委託,針對該案向法院提出了幾點意見,最終法院採納了我們的代理意見,判決駁回了原告子女一方的訴求。

2.在明法律點撥(贈與合同的神奇之處)

在明律師指出:一、贈與合同雖系諾成合同,但依據《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二、本案中房子由雙方共同居住,未辦理過戶手續,未實際交付,且無物權的權利外觀(沒有登記),故贈與財產(即房產)並未轉移,委託人可以撤銷贈與合同。如果子女一方僅因為老人不同意現在就辦理過戶而繼續鬧下去,老人乾脆可以連合同都撕了,子女也就沒得鬧騰了。

拆遷引發的倫理親情之爭:你是要房子,還是要親情?

【什麼讓夫妻勞燕分飛——不離婚亦可分家】

1.搖搖欲墜的婚姻

在明律師在代理拆遷案件時,時常碰到在分配拆遷利益時涉及的夫妻離婚糾紛、分家析產糾紛,有的夫妻在分配拆遷利益前夕上演了現實版“我不是潘金蓮”(如有的地區補償方案中規定,以戶為單位分配拆遷利益),結果是房子多分了,但婚復不了了。

有的夫妻錢多了,老公變壞了,開始沾花惹草,不回家了。這時無助的妻子找到我們希望分得相應的拆遷利益,使自己老有所依。但善良的妻子對當初拆遷時的補償協議以及最後的安置補償數額竟一無所知,全交給“當家的”辦了。在明律師接受妻子的委託後迅速確定了訴訟策略,提起了分家析產訴訟,法院最終判決拆遷補償款均分。

2.在明法律點撥(訴訟策略)

本案中,在明律師去相關部門調取了拆遷補償的證據材料及本案中丈夫的銀行卡信息,另瞭解到本案中夫妻已分居5年。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相關規定,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現夫妻雙方就如何保管、支配拆遷利益始終無法達成一致。丈夫不能舉證證明拆遷補償款的去向,其行為已構成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妻子對拆遷款的平等支配權。法院最終判決拆遷補償款均分。妻子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應有的維護,其孤獨的老年生活終於得到了物質層面的保障。

拆遷引發的倫理親情之爭:你是要房子,還是要親情?

【姐妹何以反目成仇——協議效力的真意探索】

1.漸行漸遠的同胞姐妹

華大花與華小花系親姐妹,父早逝,母系精神病人,二人相依為命,風雨同擔數十載,並含辛茹苦合力建造平房5間(宅基地及建房文件均載其母親姓名)。華大花與華小花曾簽署協議,因華大花經營旅館,無暇照顧母親,故約定5間房屋歸華小花所有,由華小花照顧、贍養母親。房子建好後不久,拆遷來了,華小花共分得房產3套。華大花一紙訴狀將華小花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因二人的協議處置了被監護人(其母)的利益,判決該協議無效。後其母去世。華小花萬般無奈下找到了我們,接受委託後,在明律師從本案一審中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及法律依據入手,有條理、有依據的提起了上訴。最終二審法院採納了在明律師的意見,改判協議有效。

2.在明法律點撥(法律條文的正確解讀)

在明律師提出協議體現的是民事平等主體的“意思自治”,且對雙方權利義務、贍養等問題均作了約定,不應機械地理解、解讀,應追求當時協議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即本案中姐妹二人真意應理解為對繼承權的放棄與接受。

在明律師馬麗芬、閆會東最後想說的是,拆遷與倫理親情這個話題很沉重,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是每個律師的基本執業職責,但法律所賦予人的不僅僅是一種維權的工具,更是學法、知法進而明大義、重感情的擔當與道德責任。

當家散了,親情淡了,愛沒了,僅憑著拆遷分得的房屋和補償款,是否還會夢入當初的美好?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如何做到“明明德”,是在明律師對這類案件最多的思考。

作者丨劉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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