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秋季学期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
根据《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阜阳市物价局)阜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行费〔2017〕59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18年秋季学期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1.学杂费:850元(省示范高中);
2.住宿费:按发改行费〔2017〕599号)文件规定收取;
3.课本费(代收费):依据新华书店报县发改委(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收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标准
1.学生作业本费(代收费):初中20元、小学10元;
2.评议内教辅资料费(估价):小学三年级54.94元;小学四年级54.45元;小学五年级54.72元;小学六年级55.35元;初中七年级184.74元;初中八年级200.63元;初中九年级184.84元。
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建档立卡户不予收取)。
3.学生营养餐费:
秋季学期小学生按98天在学校用餐,计收98元,实际结算多退少补; 秋季学期初中生按98天在学校用餐,计收196元,实际结算多退少补。
三、幼儿保育教育费
市级一类示范园1000元;城市(县城)一般幼儿园700元;农村中心幼儿园(独立园)500元;农村村小幼儿园(附设园)300元。
四、相关要求
1.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必须严格执行《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阜阳市物价局)阜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行费〔2017〕599号)及《阜阳市教育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阜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设置中小学幼儿教育收费公示栏的通知》(阜教财〔2018〕4号)。
2.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教育收费网上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阜政办传〔2018〕152号)电话传真通知精神,普通高中及幼儿园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必须执行教育收费网上支付工作。
3.公办中小学收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发改行费〔2017〕599号文件以外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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