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商业保理ABS合作问题探究

我国保理从主体上划分主要有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2种。银行系统资金充足,对保理商的考核主要在企业资质上。商业保理相对来说较为专业,对应收账款的考核严苛。小微企业对应收账款融资较为看重,银行与商业保理之间通过资产证券化(ABS)合作能更好的为企业融资。

银行与商业保理ABS合作问题探究

银行选择保理合作方,主要考量合作方的可靠、可控以及产品退三个方面。而这种合作,往往需要第三方参与。这个第三方,给予合作方的主要是几方面的变相增信:安全性,变现性以及收益。

目前市场上,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采取资产证券化方式,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衡量,即:

商业保理公司有对保理资产进行证券化需要。

银行与商业保理ABS合作问题探究

证券化在资产增信上,得到全面提升,能够更符合社会大众包括银行的青睐。

证券化后资产变现性增强。应收账款本身一个缺陷就是变现性不确定,但是通过证券化,证券产品可以流通交易,变现性大大增加。

再者而言,我国现行阶段资产证券化得到了大力支持。

银行与商业保理ABS合作问题探究

而商业保理公司的保理业务,实际上将需要证券化的资产风险降到了几乎为零。由于保理业务都是短期甚至极短期(不超过半年),因此即可以作为票据业务开展,又可以通过证券化进行变现交易。而这样通过证券化的跟单产品,实质上是银行全担保债权产品,可以从某种角度理解票据质押产品。银行参与这种产品交易,应该是合法合规的。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应收账款资产的日益重视,商业保理公司和银行的合作是必然的。对于商业保理和银行来说,既可以降低风险从事商业保理,又可以通过ABS风险转移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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