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多部法律草案 立法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編者按:8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召開,審議電子商務法、民法典各分編、土壤汙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草案。這些法律草案重點關注什麼問題?具體作了哪些規定?將對現實生活產生怎樣的影響?請看報道。

電子商務法草案:

更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 張璁

8月27日,電子商務法草案再度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已經是這部法律草案第四次進行修改了。

促進電商健康可持續發展

據國家統計局今年2月發佈的《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7年我國網上零售額已達71751億元,比上年增長32.2%,其中網上商品零售額54806億元,增長28.0%,佔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為15.0%。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對社會產生日益深刻的影響。如何為其提供堅實的法制保障受到各界廣泛關注。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多年來一直提出相關議案和建議,希望加快電子商務立法。

自2013年12月起,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牽頭開展電子商務立法工作,組織成立由國務院多個部門參加的電子商務法起草組,並在起草過程中,廣泛吸納地方人大、院校專家、部分電商企業和行業協會等共同參與起草工作。

在電商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其立法原則就很明確:立法始終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可持續發展擺在首位。一是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權益,明確義務和責任。二是鼓勵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形成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模式,同時通過創新監管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三是在發展中逐步規範,在規範中持續發展。

電商法草案的歷次修改中,充分發揮了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社會各界也都廣泛參與了討論。8月27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所作的草案審議結果報告中指出,各界在評估立法內容時總體評價認為,草案經過常委會三次審議修改,充分徵求並吸收了各方面意見,達成了最大的社會共識,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儘快審議通過。

前不久,電商平臺拼多多因“山寨”氾濫問題,陷入了一場不小的輿論漩渦。8月1日,上海市工商局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要求約談拼多多,對拼多多平臺上銷售“山寨”產品、傍名牌等問題認真開展調查檢查。

知識產權保護在電商法中也是重點,從草案三審稿到草案四審稿都予以專門規定,在幾輪草案修改中基本保持了一致。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黃匯表示,互聯網“山寨”侵權現象,從經濟因素來說,知識產品開發創新的高投入與“山寨”侵權的低違法成本之間還有落差。

此番草案的修改提高了違法行為的成本。此前草案三審稿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的處罰作了規定,而此次公佈的草案四審稿中,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表示根據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將罰款數額由“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提高到了“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在立法的平衡保護上,專家表示需要在執行上更進一步細化。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文華表示,當前草案包括知識產權條款在內的內容增加了平臺的義務和責任,這是十分必要的,但在立法中回應關切、平衡利益的難度不小,未來還需要實施細則及時跟上。

“連帶責任”改為“補充責任”

浙江寧波的呂先生網購了某品牌的灶具等產品,但廠家安裝時用的膠氣味很重且沒有包裝標識。不久家人身體出現不同程度的不適反應,經儀器測試發現甲醛超標達4倍,但在維權時卻困難重重。

電子商務不同於傳統商業本地化、“面對面”的特點,尤其是小額網絡消費時,消費者維權成本高、維權難是不爭的事實。電子商務法修改思路之一,就是要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因此,前幾輪草案修改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作了必要的補充完善,以更好地保證交易安全,保護用戶和消費者權益。

與此同時,電商法草案對權利保護的規定也需要與現行法律相銜接。有專家此前曾對草案三審稿中的“連帶責任”規定提出意見,認為可能導致不同法律在適用上“打架”。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表示,此前電商法草案關於“連帶責任”的規定,其嚴格程度超過了侵權責任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實踐當中可能導致電子商務經營者與消費者就如何適用發生分歧。

“一些社會公眾、電商平臺企業和法律界人士提出,草案三審稿關於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給平臺經營者施加的責任過重,建議將‘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與侵權責任法相一致。”在8月27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所作的報告中顯示,這樣規定更為合理,也能夠為消費者提供充分保障。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

體現民事權利保護的新進展

本報記者 徐雋

8月27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物權編:專章規定居住權

“實踐中,一些物業服務企業未徵求業主意見擅自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牆、電梯張貼廣告等營利。對此,草案增加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產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紹。

為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草案專門增加一章規定居住權。“這一制度安排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說。

針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的問題,草案對此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來,國務院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後,再進一步做好銜接。”杜濤說。

 合同編:增加優先承租權制度

“為適應電子商務和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規範電子交易行為,草案對電子合同訂立、履行的特殊規則作了規定。”沈春耀介紹。

在對弱勢合同當事人一方的保護方面,草案加大了力度。為落實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利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制度。此外,還規定了電、水、氣、熱力供應人以及公共承運人對社會公眾的強制締約義務,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

“為落實民法總則綠色原則的要求,草案規定,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負有節約資源、減少汙染的義務,在合同終止後負有舊物回收義務,同時還規定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依法負有回收義務。”杜濤說。

 人格權編: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草案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繼承,對人格權不得進行非法限制。民事主體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稱、肖像等,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草案還規定了人格權受侵害後的救濟方式。”沈春耀說。

“為保護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權,草案規定了權利的具體內容,還針對反映較多的問題,對法定救助義務、人體組織器官捐贈等問題作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說。

據瞭解,為了平衡好保護個人權益和發揮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作用之間的關係,草案在詳細規定名譽權和榮譽權內容的同時還規定,行為人為維護公序良俗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行為人捏造事實、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事實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或者包含過度貶損他人名譽內容的除外。

婚姻家庭編:增加離婚冷靜期

“現行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很難操作。為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草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巡視員楊明侖介紹。

據介紹,實踐中,由於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對於社會高度關注的夫妻債務問題,現行婚姻法沒有具體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規定。“司法解釋剛出臺實施不久,尚需要進一步觀察實踐效果,再研究如何在婚姻家庭編草案作出相關規定。草案目前對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未作實質性修改。”楊明侖介紹。

繼承編:增加新遺囑形式

“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避免和減少糾紛,草案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草案還完善了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了扶養人的範圍,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促進老齡產業發展。”沈春耀說。

據瞭解,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保障國家稅收應收盡收,草案規定遺產分割前,應當支付相關費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繳納所欠稅款,同時明確遺產已經分割時債務清償、稅款繳納的具體規則。

“草案還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為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草案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繼承法中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楊明侖說。

“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實踐中,該規定因裁判標準不明導致適用範圍過寬,社會效果不是很好。為進一步明確該規則適用範圍、統一裁判尺度,草案將侵權責任法規定中的‘根據實際情況’修改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石宏說。

草案規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品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實踐中,無償搭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爭議較大,為了既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又鼓勵大家助人為樂,草案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責任。

此外,草案還規定侵權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損害生態環境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土壤汙染防治法草案:

紮實推進淨土保衛戰

本報記者 徐雋

8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可明表示,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紮實推進淨土保衛戰,堅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出臺土壤汙染防治法正當其時。草案遵循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分類管理、汙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制度針對性,科學規範防治工作流程,符合我國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實際,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已經比較成熟。

預防為主保護優先

報告指出,有關方面提出,土壤汙染修復的成本高、週期長、難度大,應當突出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夯實企業主體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如下規定:一是突出源頭預防,規定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避免土壤受到汙染。二是強化重點監管對象的責任,規定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建立土壤汙染隱患排查制度,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並將相關義務在排汙許可證中載明,同時規定相應法律責任。

據胡可明介紹,草案三審稿明確了超標地塊的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汙染的內容;規定了農用地地塊的土壤汙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制定防治汙染的方案,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此外,草案三審稿還增加規定農用地地塊的修復方案、建設用地地塊的風險管控措施應當包括地下水汙染防治的內容;明確對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地下水汙染狀況監測。

 強化“汙染者擔責”

為進一步理順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過程中相關主體的責任,突出汙染者責任,草案三審稿強化了“汙染者擔責”,明確土壤汙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增加規定土壤汙染責任人變更的,由變更後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履行相關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並承擔相關費用。

為鼓勵自願治理,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有關當事人自願實施土壤風險管控和修復。此外,草案三審稿第五十七條第四款增加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農業經營主體等負有協助實施農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

報告指出,有關方面提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直接涉及人居安全,十分敏感,應當加強准入管理,確保土地開發利用前符合用地要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

嚴懲重罰形成震懾

土壤汙染防治法草案三審稿還加大了對土壤汙染防治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嚴懲重罰,形成震懾。

草案三審稿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規定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規定對專門從事土壤汙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永久性禁止從事相關業務;並增加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十年內禁止從事相關業務,構成犯罪的終身禁止從事相關業務;同時增加規定這些單位與委託人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報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草案三審稿第八十八條增加規定,對農業投入品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農藥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根據草案三審稿,對實施風險管控或者修復活動造成新的汙染、拒不配合檢查、未按照規定採取風險管控措施等違法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此外,草案三審稿第九十二條還加重了對土壤汙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後期管理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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