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首次试行逮捕案件公诉职能诉讼前置办理案件

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了《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该院除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开展强有力的监督外,还对其自身的办案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毒品、强奸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试行公诉职能诉讼前置。

沿河:首次试行逮捕案件公诉职能诉讼前置办理案件

近日,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刘某涉嫌强奸一案,首次实行逮捕案件公诉职能诉讼前置办理了该案。承办案件的侦监检察官收到案件后及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将案件基本情况同步告知提前介入的公诉检察官,侦监检察官在三天内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案卷移送介入的公诉检察官审查,公诉检察官在三天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然后由侦监检察官和公诉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面对面讨论,双方明确各自的处理意见,最后按规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处理,从而确保案件的办案质量。

这一做法是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检察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试点工作和 “捕诉一体化”工作的首次探索,有利于使案件在逮捕环节的顺利办理,有利于对案件的正确处理,为实行公诉职能诉讼前置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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