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解读“报行合一”,问道“商车费改”路在何方?

正确解读“报行合一”,问道“商车费改”路在何方?

鲁峰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报送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本通知所指手续费为向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支付的所有费用, 包括手续费、服务费、推广费、薪酬、绩效、奖金、佣金等。其中,新车业务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应单独列示”。

语出一个月前的银保监57号文,即后来的“报行合一”。

所谓“报行合一”,指保险公司报给银保监会的手续费用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需要与实际使用保持一致,也就是保险公司按照规则制定费率、确定和报送手续费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并按照使用规则支付手续费。

核心——统一手续费。随后传出的《中小财险公司推进商业车险改革工作沟通会》印证这一点,统一新车手续费上限25%一30%,旧车手续费20%-28%,具体视公司大小而定。往昔动辄六折、四折的车险保费短期难再现。

众多中小公司车险人士朋友圈中“放假、调休”的调侃中,如何理解这一次的“报行合一”,及行进中的“商车费改”?

“报行合一”怎么来的?

“报行合一”新政从何而来?源于2015年这一波的“商车费改”。

2015年2月3日,原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随后陆续以试点形式陆续推进、扩大区域,行至全国。

本轮商车费改的核心内容,通过放开车险费率之“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逐步放开车险产品的定价空间,实现费率市场化。(例如:“-15%,+15%”,即“双85%”;0.75到-1.15,即所谓“双75%”;从0.65到1.15,即双65%)

效果几何?

件均保费下降、消费者以更少的保费获得更多的保障的同时,车险市场经营主体亏损连片。

有数据显示:

2018年上半年车险承保利润率仅有1%,经营车险的66家财险公司中亏损者54家。其中人保、平安、太保等老三家车险承保利润76亿元,行业车险整体承保利润37亿元。

一边是消费者购买车险保费的下降,一边是财险公司的经营压力,原因?大多数保险公司,熟悉而且乐于使用价格竞争。在经营中并没有致力于提高经营效率,致力于更好地服务于客户,致力于建立差异化战略、创新商业模式,而是用足“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一下就躺倒在“价格地板”上。

这就是商车费改走到今天“报行合一”的背景。

如何评价“报行合一”?

市场主流舆论认为,“四大财险巨头”的联合建议促使“报行合一”新政出台。

是否如此,不去讨论。仅从车险市场上手续费无序竞争的现实,基于维护市场秩序和自身利益的角度考量,“报行合一”符合以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和国寿财险等四大财险公司为代表的大型保险公司的利益。

银保监会的“报行合一”要求保险公司报告手续费取值范围,和“四大巨头”提出手续费上限在思路上有类似之处,也有很多不同之处。

主要表现在两点:

第一,银保监会的“手续费”是广义概念,和一般狭义的“手续费”并不相同。

广义的“手续费”涵盖了几乎全部的营销费用和销售费用,也是除了风险损失成本之外的几乎全部变动费用。而且,广义手续费的定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行业费用数据的真实性,避免保险公司通过费用科目的转移规避监管。

第二,它只要求保险公司报送单笔业务手续费最高值和平均值,相比“四大巨头”的建议温和许多。它并没有规定一个最高值,而是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取值区间和使用准则,给保险公司的自主定价和自主确定手续费水平留出很多弹性和空间。

总体而言,“报行合一”或许是本轮“商车费改”以来的一个方向调整。

首先,它取消了之前政策中的“承保系数”和“渠道系数”。“渠道系数”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主观臆断色彩,它假设某个渠道较其他渠道具有成本优势。

例如,电商和互联网销售,可能具有成本优势。事实上,电销中呼入模式或者B2C互联网模式,在市场营销方面需要大量投入。这种模式可能具有成本优势,也可能不具有成本优势。营销技术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所以,所谓的“渠道系数”,带有主观色彩。

第二,无论是85%,还是75%,甚至65%的系数,事实上还是对定价和费用的限制。这次的“报行合一”,并没有直接限制车险费率和“手续费取值范围”。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则,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值得关注的是,“报行合一”明确要求公司报送新车业务费率折扣系数的平均使用情况,或许可以令监管机关更多了解和控制车商渠道过高的手续费状况。

当前,新车业务集中在车商渠道。市场上,很多保险公司在车商渠道的手续费使用过高,部分地区手续费达到60%或者更高。

要求报送手续费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将是监管部门对各家公司监管的一个重要依据。各公司一旦突破自己报送的手续费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监管可以采取监管行动,包括停止保险公司的新业务。

实施“报行合一”的困难和挑战?

“报行合一”的本质仍然是价格管制。不论是管理车险费率,还是管理车险手续费,其本质还是对保险公司的车险价格进行管制。

从表面看,此次的“报行合一”体现了监管机构尊重各家保险公司的定价权。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实际和经营效率确定车险和手续费取值区间,并明确使用规则。

事实上,在商业竞争模式没有明显变化的前提下,中小保险公司在车险领域的竞争基本上还是以价格竞争为主。

在此背景下,中小保险公司确定“手续费”取值区间有难度。“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定在什么区间才是现实可行的?

这里既要考虑公司内部的成本水平,还要考虑到市场竞争实际。既是科学,也是艺术。取值太高,成本管控有问题,也难以通过监管质询;取值太低,则无法在市场上有效获取业务。明确手续费取值区间,并实施报行合一,事实上有利于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

“报行合一”新政效果会是什么样的?

虽然不是占卜之人,我们却可以推理。虽然中小保险公司在“报”的环节存在困难,其所”行“还必然是随行就市。否则,就难以生存。笔者认为“报行合一”出发点良好,坚持下去很困难。既然“报”很难,“行”也必然不易。如何才能“报行合一”?

“商车费改”,路在何方?

如果从2001年算起,中国车险产品和价格改革已有十八个年头。遗憾的是,效果一直不理想,且困难重重。

监管机构本一片苦心,期望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财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与动力。可是,很多保险公司习惯于手续费竞争和价格竞争,而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却不足。

这既有自由市场竞争逻辑与理想的丰满,又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自律能力的现实与骨感。

其中不仅涵盖了大保险公司对既有利益格局的考量,也有中小保险公司对生存与发展的忧虑。

当然也包括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公平和稳定的责任感,和市场内生的竞争逻辑和原则。

由此追问,商车费改的未来到底是怎样的?

从供给需求双方的关系来看,监管机构最乐于见到的场景应该是:

保险公司能够自我约束,能够与时俱进地满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需求,能够保障充足的偿付能力。

具体而言,包括提供市场所需要的风险保障产品、公平合理的费率、如约提供风险保障、高质量的服务。

从中国保险市场实际情况看,的确有相当多的保险公司存在治理不够完善,经营管理不够成熟,自律程度较弱等问题。但是,监管机构必须相信以下几点:

第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同的保险公司,不同目标客户群,不同的产品,不同的渠道,不同的商业模式,不同的经营管理效率,价格当然可以不同。价格管制,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差异化,限制了创新发展。

第二,保险资本进入保险行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盈利的前提一定是提供了良好的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从理性的角度看,从稍长时间维度来看,保险公司不可能长期忍受亏损。相信企业可以在竞争中不断发展、不断成熟。所以,在商车费改当下阶段,保险公司热衷于仅仅以价格竞争为手段竞争,是不可持续的。

第三,在车险领域实施价格管制,是一个不能完成的使命。

现实竞争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总是有可能寻求突破。过去多年的费用腾挪滥用,假赔案,屡禁不止,层出不穷。需要多少监管力量才能真正应对价格、手续费、理赔费用等方面的花招?

“报行合一”,应用广义的“手续费”定义,较之前的费率费用打折,已经是巨大进步。但是,“报行合一”新政,监管成本仍然甚高,保险公司仍然可以在风险损失、手续费、理赔费用等成本费用项目上腾挪。

商车费改的本质,是车险市场是一个依法自由竞争的市场,保险公司作为汽车风险保障产品供应商,有权自主开发产品,有权对产品和服务定价,有权选择目标客户群,有权选择销售渠道,有权制定和实施市场营销策略,是基本前提条件。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才能创新发展、差异化发展。

正如《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所确立商车费改的原则: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商业车险市场体系,建立健全激发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与动力,引导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品牌、管理、渠道、价格、服务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差异化的市场竞争,提升财产保险行业准确评估标的风险、有效管控经营成本、持续改善服务质量的能力。

所以,商车费改,是一个必须坚持下去的改革。

监管机构应该

从哪几个领域入手监管车险市场?

任何一个效率的市场都是一个博弈、平衡的市场。

对于车险市场而言,需要找到关键利益相关方的目标和诉求。如消费者、保险公司、监管机构、中介机构......

具体到车险监管,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加强数据真实性监管。

保险公司可以选用商业模式,可以改变成本发生的方式。例如,直接保险公司,通过电话中心和互联网销售车险,实行自动承保并提高理赔自动化程度,保险公司可以不再支付手续费,减少理赔费用,同时增加市场营销费用。

不论哪种商业模式,保险公司必须如实上报风险损失率、准备金、佣金手续费、市场营销费用等。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欺骗则重罚。数据的真实,是监管的重要基础。

第二,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

与其监管细节,不如逐步过渡到监管车险费率和费用率,过渡到监管综合成本率,过渡到以监管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监管机构对于车险市场的监管,可以从放开价格管制开始,即把费率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把市场营销费用使用权交给保险公司。

考虑到机动车辆保险主要是短期和分散性业务,再加上真实的数据,监管机构在机动车辆保险领域偏重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是完全可行的,不至于造成车险偿付能力不足的危机。在所有的监管手段中,偿付能力监管是最核心最基础的监管。

行文至此,笔者想起是否可以部分地借鉴加拿大对于车险的监管制度。

加拿大对于车险的监管分为两级,即联邦政府的监管和省政府的监管。联邦政府的监管机构是“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OSFI, The 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负责偿付能力监管。

而省级政府,则负责市场行为监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审查条款术语是否恰当,费率厘定是否合理,理赔规则是否恰当。加拿大两级政府,联邦政府只监管偿付能力,而省政府对于价格的监管也只是审核其费率因子核定是否合理,并不干预定价。

中国“商车费改”,已经行至“深水区”。在“报行合一”的新政之下,保险公司在车险市场如何竞技?哪些保险公司可以制定新战略,建立新的商业模式,在服务和效率上胜出而成为明星?保险监管又将如何演进?

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回到“初心”。

(作者系深圳市萨美特管理咨询CEO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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