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营改增之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一

解析:营改增之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一

一、建筑业、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的背景以及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营改增”有利于消除企业重复纳税,提高市场竞争力。“营改增”后可以延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消除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税制下的多层级重复征税,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进而增强企业的经营活力。

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通过发票把买卖双方连成一个整体,并形成一个完整抵扣链条,促进上下游产业的融合发展。同时,在这一链条中,无论哪一个环节少交税款,都会导致下一环节多交税款。可见,增值税的实施使所有参与主体都形成了一种利益制约关系,这种相互制约、交叉管理有利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营改增”有利于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结构调整是“十二五”时期我国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局面,形成服务生产的内部化,对企业结构调整造成了障碍,税改后重复征税问题解决了,企业就可以在做大专业化方面下更大的功夫。

“营改增”有利于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实行“营改增”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能够一次性得到抵扣,可以通过加大科技和高端技术设备的投入,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推动产业升级。

“内部承包”、挂靠等现象使企业不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公司本部管不了项目部的资金、成本,而一旦征收增值税后,肯定会对这类企业现行的管理体制产生冲击,同时也将迫使企业从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向管理出效益的方式转变。

房地产营改增有助于房企减轻税负,相对应企业的利润率也会因为税负的降低而提升。

目前企业购买不动产不能进行抵扣,房地产业营改征增后,企业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其销项税额,这有利于房地产企业通过房屋销售规模的扩大获取规模经济效益,间接的促进市场活跃。

房地产业营改增,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行业的分工与专业化,减轻消费者的负担,从而刺激需求,形成良性循环,对试点行业是利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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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业、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的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

建筑业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工程造价=①人工费(不含税)+②材料费(不含税)+③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税)+④企业管理费(不含税)+⑤规费(不含税)+⑥利润+⑦销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①+②+③+④+⑤+⑥)×11%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只涉及材料,基本上属于修缮、装饰或其他工程作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

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举例】比如清包工收入100万元,其中人工成本90万元,则营业税时期该项目利润为=100-90-3=7(万元)。

增值税时期若按11%税率计算:

利润=100/(1+11%)-90=0.09(万元)=900(元)

而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

利润=100/(1+3%)-90=7.09(万元)

显然,简易计税办法下较有利。不过凡事均不是绝对的,如果劳务分包与发包方系一家集团,即使按11%集团也并不吃亏,而且劳务分包方自身的少量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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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即建设方提供的材料需要计入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但无须开具发票。

【举例】材料设备供应商出价1 170万元(含税价),施工总承包劳务成本900万元。

若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假定收入2 000万元,则施工总承包成本为1 900万元(1 170/1.17+900),利润=2 000-1 900=100(万元)。需要向甲方索取2 220万元[2 000×(1+11%)]。

如果采用甲供方式,则施工总承包成本为900万元,收入1 000万元,需开具发票1 030万元[1 000×(1+3%)],甲方另取得1 170万元,共支付2 200万,甲方成本仍为2 000万元。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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