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检方接受看苏州专访,权威解读6天快速办结8·27持刀致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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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秒5刀、6天时间、2次通报、4篇文章……8月27日—9月1日,昆山警、检联手成功办结轰动全国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

案件究竟如何发生?检方怎样快速介入?正当防卫结论的依据又在哪?为了澄清疑点、解读法律适用,今天下午,看苏州一槌工作室记者特地赶赴昆山市检察院,对熟悉案情的昆山市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副主任王海东进行了专访:

昆山检方接受看苏州专访,权威解读6天快速办结8·27持刀致死案!

看苏州一槌工作室:昆山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的案发经过是怎样的?

检察官王海东:这个案件是发生在2018年8月27日晚上21时36分,当时发生地点是昆山市震川路,主要当时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

看苏州一槌工作室:发案以后,你们检察机关是如何介入的?开展了哪些工作?

检察官王海东:这起案件发生以后引起了社会关注。当时检察机关介入这起案件是在当天晚上11点多钟,我们接到了昆山市公安局申请提前介入的通知。当天晚上11点半,我们提前介入的人员就到达了昆山市公安局,依法对本案进行了提前介入。我们介入后,查阅了案卷的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

看苏州一槌工作室:认定于海明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你们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检察官王海东:我们是依法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这一条的规定主要内容是这样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我们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条规定规定的内容。因此,应当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我们适用这条法律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本案中,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这起案件起因来看,当时刘海龙是醉驾在先。而且,他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在滋事的过程中,他先是拳打脚踢,后又持砍刀连续击打,有一个步步升级的过程,不法侵害升级比较明显。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举动。

第二,于海明正面临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威胁。本案中,刘海龙是不是正在行凶,我们认为应当是肯定的,是正在进行行凶的行为。本案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的刀具,经过鉴定是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的凶器。持这样的一种凶器连续击打他人,尤其是击打他人颈部这样一个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当时这个砍刀甩落在地以后,刘海龙立即上前争抢,也没有放弃继续侵害的意思和表示。于海明对他进行追击,应该说还是在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内。

第三,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之下一个正常反应,我们认为还是符合特殊防卫的要求。于海明抢刀以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总共是5刀。但是我们注意到,这5刀都是在7秒内完成的。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地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的伤害然后再去冷静地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我们认为,法律这一点上是不强人所难的。

第四,我们认为,从正当防卫的价值取向来看,还是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我们认为,“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的急促的,防卫者在紧张急促的状态下往往难以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

我们感觉,我们司法机关在评判这起案件的时候,还是应当充分地考虑防卫者在这样一个紧急的情况下他的感受。我们是要依法准确地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击打在先。在这样的现实紧迫的危险下,于海明进行防卫,我们认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无限防卫权”,是符合正当防卫的。

看苏州一槌工作室:目前,此案已尘埃落定,办案机关也收获了全国网民的点赞。那么,作为一名熟知案情的检察官,您的最大感受是什么?

检察官王海东:刑法在1997年修订的时候对“无限防卫权”作了一个规定,这个规定是这样一个意义。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侵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救,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也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本案发生后,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依法立案侦查,还是检察机关的依法提前介入,我们都体现了一种责任,就是不轻易放过每一个细节,要查清已知未知的全部案件事实。根据这些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得出本案相应的认定结论。我们之所以得出这样的认定结论,我们也相信民之所盼,即法之所向。我们司法所得出的结论应该是符合民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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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被宣布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之后,可以说,全国几乎是一片掌声。不仅赞叹公平正义得到了守护,而且也被昆山办案机关的“神速”所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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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资深法学教授殷爱荪接受一槌工作室记者采访时评价说,此次案件的办理凸显出三个亮点:

一是依据案件事实直接激活了被诟病为“僵尸条款”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为判定“无限防卫”的经典;

二是基于对“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这一事实的认定,即使出现后面两刀砍中的情形,也不能改变法律上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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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积极回应了舆论关注的诸如“涉黑”之类的问题,但也清晰明示了此类问题并没有影响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昭示此案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值得大大的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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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法学院教师吴俊就此案专门撰写评论文章,他表示:昆山案中因为于海明案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昆山案,办案机关需要依法调取监控视频,对死者和防卫者在事发时的同行人员进行询问,对嫌疑人于海明进行讯问,对涉案的关键物证以及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对死者的死因进行认定。昆山办案机关在如此较短的时间内固定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得出了法律处理意见,体现了高效务实的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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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剑桥人律所争议解决部主任张晓萍评论时说到:此次昆山防卫案之争,事发突然,全国哗然。在一片争论声中,司法机关面临着无数的压力。昆山警方、检方秉持中正,不回避,不迎合,始终以事实与法律为基准,及时回应全国的期许,出具了堪作范本之通报,及时解除了对行为人的强制措施,还其一个公道,给社会公正一个交代。法律是需要理性与克制的,不起诉的决定非怂恿民众贸然采用暴力,而是在面对生命危险时有底气说不。这也是社会的期许,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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