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动车临时通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临时通行标志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合电池)、电机功率外形尺寸等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由电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

第三条 上道路行驶且尚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申请办理。2019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申领临时通行标志、所有权转移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的管理工作。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取得临时登记证临时通行标志应当规范悬挂,不得遮挡、污损。

第五条 车辆所有人应当到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简化手续、增设办证点等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并将办理时间地点、手续等事项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如发票遗失的,应当提交销售企业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或车辆所有人住所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等组织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和本人有关情况申告说明等资料。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如合格证遗失的,应当提交生产、销售企业同一品牌型号的车辆合格证复印件,或车辆型号和本人有关情况申告说明等资料。

第七条 鼓励车辆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

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并提交相关保险凭证。

第八条核发临时通行标志时,应当采集以下信息:

(一)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ニ)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主要技术参数

第九条 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到原核发公安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办理所有权转移时,应当交验车辆,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一)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临时通行标志;

(四)临时登记证。

第十条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到原核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一条 临时通行标志和临时登记证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式样执行。

・ 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

效的临时通行标志、临时登记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临时

通行标志、临时登记。

临时登记证有效日期统一签注到2023年12月31日止。

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通行标临时登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禁止改变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已登记的主要技术参数。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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