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是总统大、国会大还是大法官大?

贺噜妹夫


理论上说,美国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是属于平行的关系。

美国宪法确立了一种“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对联邦权力进行了分割,由总统掌握行政权,统辖联邦政府;国会掌握立法权;最高法院掌握宪法解释权。这三者,相互制约,彼此独立运行。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三者的权重又是不同的。在美国刚建国的时期,还是个落后的农业国,当时州权主义者占据主导地位,联邦政府的权威较弱,因此议会的分量就很大。因为州权主义者,代表各州的利益,他们博弈的地点,主要就选在了议会,他们企图把持议会,来限制联邦权力的扩张。

这个局面,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美国联邦主义者和州权主义者的斗争,间接架空了总统的权力,这使得总统不得不依附于议会。在“南北战争”之前,美国总统普遍不是强势总统,而在当时,美国政治又是完全意义上的精英政治,这使得总统必须依靠某个政治团体才能站稳脚跟,而不能孤立的体现存在感。

(图:美国国父,首任总统乔治.华盛顿)

在当时,议会已经成了权力中心,也是政治博弈的中心,所以总统必须要争取议员的支持,假如总统与国会闹僵,在那个时代的美国,可能会面临十分严峻的局面。事实上,国会的效率并不高,有时候甚至会添乱,例如在废奴问题上,国会斗争了多年,也没有实现化解。在对外政策方面,1812年入侵加拿大的战争,从某种程度上看也是议会决策失误所致,当时主战派把持了议会,致使美国险些亡国。

1865年,美国联邦政府赢得了内战胜利,从此州权主义者遭到了彻底的压制,联邦权力进入极速扩张期。美国总统个人的权力,也在战争中被持续增强。自此之后,美国总统逐渐成为了权力中心,而总统作为军队总司令,其战争权力也在不断扩大,这又变相的扩张了联邦政府的权力。随着美国国力的不断提高,美国的利益开始遍及全球,此时联邦政府就成了维护这些既得利益的重要推手,国会对联邦政府的行为,制约力度也越来越弱。

在美国保守主义政治家看来,国会存在的意义,主要是为了给美国的利益保驾护航,而去实现美国利益的,只能依靠联邦政府。这就将总统个人的地位,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美国,进行分权制衡的终极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而既然总统可以有效的实现这个目标,他们自然就会赋予总统更大的权力。在此之后,总统个人的权力有增无减,随着军事技术的不断提升,总统甚至可以绕开国会发动对外战争,这在过去的时代是难以实现的。

国会为了有效遏制总统的权力,只能寄托于对担任总统的次数进行限制,例如在1947年通过了第22条修正案。

(图:美国第37任总统理查德.尼克松)

1974年,尼克松因“水门事件”下台。国会扳回了一局,但依然没有改变总统权力过大的事实,其实这种局面已经不可逆了,美国总统已经完全居于权力的核心地位,成为美国权力最大的人。但是,国会的权力也需要得到制约,这也凸显了最高法院的作用,因为最高法院的终极目标,是为了捍卫美国宪法,而只要出现了违宪事件,都会有最高法院的影子。在过去200年间,最高法院时刻把控着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的行为,这也使其成为另外两方最为忌惮的力量。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终身任职的,这意味着其不好被掌控和利用,显得更为中立。这也是美国建国先贤最巧妙地一个设计,假如没有最高法院的存在,美国总统和国会的斗争将会持续白热化,而美国也将持续陷入内耗。然而,即使有最高法院的存在,也没能阻止内战的爆发,美国最高法院痴迷于宪法的解释,痴迷于对传统的维护,反而会忽略现实的变化,显得故步自封。


图维坦


在宪法上,总统代表行政权,国会代表立法权,大法官代表司法权,三者是互不隶属的关系,所以称为“三权分立”。但在宪法中,又涉及了相互制衡的机制,使得“三权制衡”。所以,美国的国家制度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的。

既然互不隶属,就不存在总统、国会、大法官谁大的问题。

总统在宪法框架下发布的行政令,国会反对的票数如果不够则无法推翻,而大法官同样也不可能干预。但是参众两院可凭借绝对多数,推翻总统行政令。而一旦总统的行政令是违宪的,哪怕国会反对票数不够无法推翻,公民与有关机构还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通过联邦法院来尝试予以推翻。行政诉讼如果一路打至联邦最高法院,其最后的裁决,美国总统也是必须遵守的。而国会的立法,参众两院如果不是2/3多数通过,美国总统是可以予以反对而推翻的。

此外,白宫中许多重要的内阁成员,必须经由总统提名,而由参议院听证任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则是终身制,但其提名权在总统手中,任命权则归属参议院。

大体而言,这三者存在着上述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关系。这是一种既存在合作又存在博弈对抗的关系。


建章看世界


作者米叔,这才是美国的创办者,旅美学者,资深媒体人


这个问题应该会把历史老师炸出来“当年书本上的知识咋都丢了?”


首先,美国政治体制的一大特点就是三权分立,互相制约。因此从法理上,不存在哪个系统更大。但是,就我个人感官来看,感觉大法官的集体判决 > 国会的立法 > 总统的行政命令,但是呢,这种关系并不恒定。



有的人可能觉得美国总统掌握着全世界最强的武装力量,有着一华尔街大佬撑腰,自然权力无边。实际上,总统作为行政的首脑,被国会和法官们制约的很厉害。例如,川普作为上台前就嚷嚷着要废除奥巴马医改。结果呢,参议院票数不够,川普也没办法。


此外,奥巴马时代因为国会无法通过移民改革,于是奥巴马运用总统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单方面给以dreamers(就是被非法移民的父母带入美国的时候还是儿童)合法的身份,使他们能在美国上学和工作,不会被遣送。


有意思的是,川普上台后宣布废除奥巴马的这项行政命令,但却被联邦法官(注意,是比最高法院大法官还低一级的联邦法官)给冻结。其后果是,川普的行政命令作废,dreamers可以按现行政策继续待在美国。


美国的重大立法,大都来源于国会。通常需要参众两院共同通过,再交总统签字生效。总统的任务,与其说是最高领袖,不如说是行政与国会的纽带。总统可以推动立法,但是无法决定立法。


此外,议员产生于选区,对其所在的选区负责。看待这些问题,需要考虑到美国民众的多样性,就像咱们有汉族也有各个少数民族一样。这也是为什么即便在同一个党派,议员的投票也有差别,并且不必跟总统的要求保持一致。比如,我前段时间看新闻,在六月末众议院进行的共和党版本的移民改革的投票,不仅仅民主党全数反对,相当多的共和党也投了反对票。


为什么我说大法官的集体判决最大?



首先,大法官的集体判决超越了总统和国会。大法官的判决,不仅仅针对某一个具体的案例,更对全美的类似案例具有指导作用。并且,一旦大法官达成了判决,总统和国会无权否定。


就像2015年最高法院以5-4投票决定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其后果是,虽然共和党及其不满,但也无可奈何。


此外在任期时间上:总统最多八年,众议员每两年改选一次,参议员每六年改选一次,而大法官任职终身。因此,大法官可以影响美国几代人的说法是恰如其分的。


最后,我曾也有疑问,如何改变最高法院过往的判决呢?

看了不少资料后得知,方法只有一条:最高法院自己改判。


如果某位大法官以任何原因离职,则总统可以提名,并交参议院通过,产生新的法官。新的法官也许由于对法律理解的不同,会对新的案例(但和旧案例类似)做出不同于以往的判决。但总的来说,由于存在着9名长期任职的大法官,并且出于尊重前辈的传统,改判的几率微乎其微的。


这才是美国


在美国三权分立状态下,理论上行政外交、财务人事、司法分别交给总统、议会、最高法院。在现实世界则是,总统和国会进行制衡,最高法院如果被尊重就有用。问题提的大法官应该是联邦大法官、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他负责管理最高法院及其最高法院大法官工作。

汉密尔顿

(1)现实社会总统无疑最大,当然也要看个人的性格和党派角力

在现实社会,总统的权力无疑是最大的,他可以通过理由的变化不经议会而做出某些决定。例如交战权的应用,可以通过临时救援等名义上的变化,实际派军,只是等待国会的最后确认。

像美国前总统小布什、特朗普等在这种事情上都做过。当2001年“9·13事件”发生后,小布什的总统权力达到空前地步。进入第二个任期,即第55届总统任期后,总统权力才开始受到议会制衡。进入奥巴马两个任期时,总统和议会间的制衡才算合乎历史规律。

现如今在特朗普时期,议会制衡力量并没有显示出来。主要原因就在于共和党在议会占据多数,总统和党派合力将议会的制衡能力降低。

(2)现实生活中最高法院权力最小

早在美国建国伊始,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就已经意识到最高法院的权力。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他的历史地位就不必介绍了吧)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就说:行政有枪杆子、议会有钱袋子,法院啥都没有。它是三大权力中实力最弱小的,你不尊重它,它就会没有任何办法。

安德鲁·杰克逊

再比如,美国总统安德鲁·杰克逊(1828—1836年任总统),他就是美国历史上对“三权分立”破坏最大总统。某种程度上,特朗普就很想他。特点就是:以他的个人意志为准,什么议会、法院,一概不理,为此,被人称作“印第安人杀手”的外号。

同时,美国大法官的任命权是总统,所以,被任命者往往是自己的支持者或同一党派的人。在此情况下,大法官的公正性也就有问题了。例如现任大法官就是共和党总统小布什任命的。


坐古谈今


这个问题很难有准确答案,按规则说它们的权力是无所谓谁大谁小的,但在实现执行中权力的表现却并不平衡。


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行政、立法与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总统掌握着行政权,并且是军队的总司令,他是由各州选举人选举产生,最多任期两届;立法权则属于国会,它是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议员则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按州分配名额,众议员按各州人数分配名额;最高法院则掌握着司法权,大法官经总统提名,经国会批准任职。三权之间互相制约,任何一方都不可能为所欲为。

但是在现实中,美国总统的权力有扩大的趋势,因为他掌握着更多的行政资源,把控着庞大的行政系统,虽然在立法是受到国会制约,但在关键时刻可行使否决权,实在不行,总统还可以绕开国会而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推行自己的愿志。再者,总统还是全国军队的最高长官,有权提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等。所以,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际操作中来说,总统的行政权明显要大于二两者。


姜运仓



在美国,行政权和军权,总统最大。总统还兼任海陆空三军总司令。

立法权权,国会最大。总统的行政权力受国会节制。总统的军事权力基本不受国会节制。唯一受节制的,就是美国军队对外用兵(打别人)时,需要国会批准。如珍珠港后,美国对日宣战。9.11后,美国出兵阿富汗。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后,美国出兵中东。

在执法上,美国最大的联邦法院。

美国是行政权、立法权、执法权三权分立的国家。


美国总统有80%行政权和99%军事权。

美国国会有100%立法权,20%行政权和1%军权。

美国联邦法院拥有100%执法权。


杨朱学派


三权分立,互相制约,一切以国家利益为重!很难说谁大谁小,谁都不傻,为个人为国家,通过不断的全民激辩,总能分得清楚!难怪美国佬牛B,制度设计之初,就己经考虑到各个方面!


马到成功001A


严格说来,问题更为准确的应该是总统为首的行政机构、国会为代表的立法机构以及以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为首的司法机构,这三者之间究竟是谁的权力更大。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就是

三者宪法地位是平等的

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制度。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一款,美国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而“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也就是说,美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属于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及联邦下级法院。而美国1787年宪法专门分成三条来阐述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及联邦下级法院,这表明三个机构的宪法地位是平行的,并没有那个机构是最高权力机构。

美国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及联邦下级法院分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使得三个机构在组织上是相互独立的,每个机构都有自身的产生方式任期也有所不同、而且三个机构的公职人员实行“不相容原则”

。这就保证了三个机构都能够独立行使其职权,每个机构的职权都是由1787年宪法的规定来保障的,这使得三个机构都能够免于来自其他机构的侵害。

而在另一方面,三个权力机构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又有着权力的制约,这使得三个权力机构在行使自己的权力的时候,又必须既要相互依赖,又要相互制约。例如国会的法律必须由总统签署才能生效;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而国会可以否决总统的否决。总统提名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在内的联邦高级官员,而国会参议院掌握着批准这些官员的权力。而联邦法院掌握着司法权,但联邦法院的判决需要由行政机构执行,而国会则掌握着钱袋子。

总而言之,美国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及联邦下级法院,分别掌握着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相互独立同时又相互制约,在宪法地位上是平行的,没有谁地位更高,谁地位更低的问题,因此,也就谈不上总统、国会以及大法官谁更大,谁更小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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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总统行使行政权和军事权,国会行使立法权,大法官行使司法权。总统、国会和大法官相互之间处于一种“制约与平衡”的关系,没有哪个主体绝对凌驾于另外两个主体之上,也没有哪个主体绝对附属于另外两个主体。

美国设计这样的政治体制,是因为他们相信“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因此不能让某个机构掌握一家独大的权力,而是让各个机构的权力处于一种“相互制约的动态关系”。下面,我来简单说一下美国的权力是如何相互制约的。

首先,美国总统虽然总揽行政大权,但他提出的议案需要国会通过才能施行。如果总统做出违法行为,众议院可以弹劾他,由大法官对其进行审判。

其次,国会享有立法权,但如果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反宪法,大法官有权对其进行违宪审查。另外,总统对国会通过的议案享有否决权,一旦总统否决该议案就不能生效。

最后,大法官虽然是终生任职,但他们是由总统任命的。另外,大法官虽然掌握着司法权,但他们只能解释国会通过的法律,而不能自行创设法律,并且他们要严格受到《宪法》约束。

可以看出,总统、国会和大法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使得美国政治生态在一种动态平衡中保持活力。


冰焰


就是好人当道.AA制.黑社会浸透不了.资本主义的无情无义.又有勤政为人民服务高效流程.基因.人性产生包容.热性.快乐相互善意.有效的好人评价.高尚家族优先.这些优秀人群领导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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