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收取小區內電梯廣告費是否合理?

物業公司收取小區內電梯廣告費是否合理?

遼寧震徽律師事務所

【案情】

某小區物業公司與某廣告公司簽訂協議,將該小區內所有電梯廣告租給該公司,每部電梯每年收取3000元租金。後該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產生糾紛,小區業主要求該筆租金歸業主所有。

【分歧】

對於該筆租金究竟歸物業公司所有還是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筆租金應歸物業公司所有。物業公司管理小區物業,維護電梯運營,有權將小區電梯出租並收取廣告費用。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筆廣告費應歸全體業主所有。小區電梯等設施應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無權出租,也無權收取電梯廣告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電梯屬該條規定中的公用設施,屬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同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由此可見,在小區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上經營廣告,應當經過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或授權,物業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廣告。公共區域廣告費用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並由全體業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物業公司未經同意擅自處理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廣告費用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全體業主的共有權。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曾經的法官,今日的首席律師。

劉賓律師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先後在市中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從事審判工作。辭職後組建了遼寧震徽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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